#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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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上訴理由如下:

📌原審蘇文隆裁判官量刑明顯過重
上訴方指出控罪⑦危害他人安全(掟竹枝落路軌)並不普遍,在香港鮮有發生,亦無相關香港案例可供法庭參考。因此判刑無必要太著重阻嚇性以防止他人仿效,12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另外,原審裁判官高估案情嚴重性。裁斷理由中提及「//本案案情嚴重多人聯同犯案,其中更有心智未成熟的12歲兒童,被告不但沒有出言勸阻將兒童趕回家,更陪同犯案,罪加一等……」。上訴方指,即使有未成年人士參與亦不代表是上訴人招募他一同參與的,無趕走他又可否成為加刑因素?

👨‍⚖️李運騰法官指阻嚇性判刑的意義在於防微杜漸,考慮鐵路罪行一但發生帶來的嚴重後果、危險及影響,即使「十年未逢一閏」亦有需要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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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的上訴理由 (唔知有無get錯)
上訴方指出,既然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必然認為感化是判刑選項之一。李運騰法官覺得原審裁判官似乎在索取報告時,向案中各被告暗示如果其中一人向警方/控方提供資料指出案中誰是發起人,就會額外有一個「求情理由」令他適合感化。

上訴方認為以「沒有供出發起人」為由而否定感化令或其他判刑選項並不恰當,因為上訴人可能不知誰是發起人,又或者根本就無發起人。另外,判刑前辯方大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被拒絕,但原審裁判官卻為上訴人索取刑罰較輕的感化報告,如果因為提供誘因而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屬於原則上犯錯。

上訴人有良好品格及背景,父母離異仍努力上進考入大學、加上認罪有悔意、感化報告內容正面,種種情況都符合社會服務令要求。判刑只考慮懲罰性忽略被告的更生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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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鐵路相關罪行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因鐵路是重要的交通核心,干擾鐵路會造成巨大風險及危機,對市民造成不便。答辯方呈交英國的案例:剪銅線破壞信號系統,致鐵路需要人手操作造成延誤,判監6個月。

上訴人的行為有導致列車出軌的危機,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參考類似的英國案例,考慮本案發生時並非列車運行時段,以1年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

📌量刑要考慮上訴人的角色及意圖
除多人有預謀犯案外,上訴人由搬運竹枝到掟落軌都有參與,而且意圖是癱瘓鐵路網支持大三罷活動,量刑可考慮案發當日背景。(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意圖並非造成傷害破壞,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有份搬竹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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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需時,會在1個月內頒佈決定。期間上訴人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強調批准繼續保釋不表示上訴有勝算或有任何暗示,所有可能性都存在。

*內容適當删減,並非完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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