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28/12/2020之審訊背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1/2)
👤黃(38) #1224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告被控在2019年12月2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近大會堂廣場附近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
0935開庭

被告正式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3名證人,沒有招認供詞,承認事實在較早時間前已傳真予法庭,該3名證人為:

PW1:警員13710
PW2:女警22838
PW3:雷射筆專家證人陳喬崔警司

0939暫時休庭20分鐘,讓控辯雙方處理證物事宜

1007開庭

1018休庭30分鐘 處理承認事實

1055開庭
————————————
📌以下是承認事實的內容:

1)在12月24日,新城市廣場一期近大會堂廣場附近的公眾地方有群組聚集。

2)在同月同日2226時,PW2在D1背包中搜出一剪刀。

3)PW2在馬鞍山警署搜查D1背包時搜出以下物品:分別為2個口罩、防護眼罩、單筒望遠鏡、手套、手䄂及帽。

4)PW2曾在馬鞍山警署為D1及證物拍攝。

5)D1曾因雷射筆被警方錄取供詞,期間D1保持緘默。

6)由12月24日開始,涉案雷射筆保管良好。

7)D1沒有案底。

8)被告在12月24日2225時使用iPhone 6手機在百步梯拍攝一張照片,即D1(7)。
————————————
📌以下是證物:

P1:承認事實
P2:相片
P3:涉案背包
P4:剪刀
P5:2個口罩
P6:防護眼罩
P7:單筒望遠鏡
P8:手套
P9:手䄂
P10:帽
P11:索繩袋
P12:鐳射筆
P13:陳警司的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D1(1-7):相片
—————————————
📌本案主要爭議點:

雷射筆是否由被告管有?
—————————————
審訊開始
The Best Dell Monitor for Your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