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蔡(19) #1231旺角
🛑已還押13天🛑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保管2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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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背景和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珍惜在良好家庭成長的機會,亦在不同課程和活動中展示出不錯的成績。此外他在被捕後一直有進修和自我反省,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被告現時希望未來能繼續完成課程。

辯方指被告在裁決後再得到2名導師和1名教授主動撰寫求情信,指被告的學業成績好,是勤力讀書的學生,他在物理治療的範疇展示了天份,亦曾為社區作健康推廣和協助進行物理治療,運用所學以服務社羣,貢獻社會。導師和教授認為被告的品性佳,沒有暴力及壞傾向,相信他未來重犯機會低,擔憂本案判刑會令被告在過去3年的努力付諸流水。

📌判刑的建議:

辯方指報告內容指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適合教導所及更生中心,當中建議將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指將被告判入更生中心有機會影響他在今年5月開始的實習,辯方認為被告沒有行為需要根治,背景良好,性格沒有缺陷,亦具備一定技能,因此引用CAAR4/2020案,指本案案情較輕,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6個月少的監禁並把2項控罪同期執行,讓被告可以趕及今年5月開始的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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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判刑時已考慮到CAAR4/2016案、CAAR1/2020案和CAAR7/2020案分別就不同判刑原則的比重和就處理21歲的青少年罪犯所列的判刑原則。

在控罪1方面,法庭引用CAAR4/2020、CAAR5/2020和CAAR6/2020案 ,指此罪的嚴重性高,法庭在判刑時要給予保護公眾及阻嚇性較高的比重。

在控罪3方面,法庭認為被告可用噴漆損壞財產外也可以鼓動人們情緒。

本案判刑:

在不會考慮判處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的判刑選項後,法庭認為在被告有技能下不適宜判入教導所,亦認為被告的求情及背景不足以令法庭偏離109A條的原則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故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法庭認為此可以平衡懲罰及更生的元素,例如可以糾正被告錯誤的行為和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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