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2/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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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主要在慈雲山警署工作,你的辦公室亦在那裏。你調查時曾經去過D1屋企搜查,知道他住所是案發現場附近。如果他行去新都城就會經過案發現場。
PW4:同意
辯:你話你處理很多同類型案件,證物會包括雷射筆,係唔係好多時會將證物擺喺自己櫃桶
PW4:環境容許我都會盡快交畀證物房,櫃桶同一時間只會存放一單案件的證物,保持完整性同埋唔干擾佢
辯:你對刑事調查有21年經驗,相信你會小心處理證明,處理細節都會有詳盡紀錄。檢取證物一刻, 是否要放進防干擾證物袋封存?
PW4:唔係樣樣嘢都要,跟程序做。
辯:為何PP1 PP2不盡早交去證物房?
PW4:8月10日由朝早八點做到8月11日凌晨,要搜屋、休息、放假,有其他案件要處理,要約證明房交收。慈雲山證物房得一人處理,有好多其他隊伍要約佢,有時可能有幾百樣證物,全日就畀曬佢。
辯:8月11日至8月22日中間有十至十一日時間,你講咗一堆原因,邊一個先係真正原因?
PW4:全部都係,環境好惡劣,證物房人員唔係淨係服務我一個,我約呢個時間已經係最早。
辯:你口供內從來冇提及證物放在你櫃桶
PW4:因為櫃桶得我一個人保管,口供內已寫證物是由我保管,保管喺邊就唔使寫得咁仔細。
辯:你喺花槽搵到雷射筆亦冇同被告確認是否他的物品
PW4:冇,因為我會調查,就算佢話唔係佢嘅我都會拘捕
辯:你如何確認該物品是屬於他的
PW4:詳細調查後有記錄,錄影會面時亦有問
辯:你係一個人喺花槽揾嘢,在場其他同事冇搵
PW4:係
辯:你應該可以分辨到Unlawful assembly (非法集結)和Unauthorized assembly (未經批准集結) 是兩回事。你拘捕D1時只說「未經批准集結」,即是你觀察了D1一段時間,都冇覺得佢係unlawful
PW4:可以咁講,但告咩唔係我決定
辯:你亦用阻差辦公罪名拘捕D1,你懷疑他妨礙車房上的人,但不知道是誰
PW4:係
辯:你哋去到佳景路入口是為了配合防暴掃蕩人群
PW4:可以咁講
辯:你預期拘捕行動是由防暴進行?
PW4:是由我們拘捕,防暴保護
辯:即係如果你哋唔拘捕,防暴都唔會衝出嚟
PW4:估計唔會

向PW4展示辯方相片D1(1-5)。PW4同意人群聚集於相片內紅閘附近,邨內花槽旁邊較少人,PW4在景林邨橫樑下定點觀察,之後漸漸行近紅閘,差不多到截停D1的位置。觀察期間,D1一直站在原地,離人群有點距離。

播放片段
辯:cctv片段00:52:51,身邊有幾個人和你一起觀察
PW4:唔清楚
辯:有一名黑色背囊人士在你和D1之間,你如何觀察到D1行為
PW4:拍片角度問題,他不是在我正前方
辯:現場冇其他人和D1互動,亦無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
PW4:講唔到
辯:D1身邊有人周圍行,冇人覺得驚慌
PW4:係
辯:你哋行埋去制服D1的前一刻,佢冇任何動作
PW4:同意
辯:D1用手指指住上面,好似同隔離嘅人講嘢,一秒左右就放番低,果一下唔係用雷射筆照警員
PW4:唔同意
辯:00:53:25-00:54:13 就係你觀察的時段
PW4:可以播返前少少
辯:前少少未見到你,嗰陣你已經到咗?你又話定點觀察?
PW4:我落車行埋去期間都有觀察到
辯:你指稱D1用嘅雷射筆係咩色
PW4:綠色
辯:播片,片中見唔到綠色光線,亦不是聚焦的光,只係有嘢發光,唔似係雷射裝置發出的光。
PW4:不同意
辯:亦唔似係一點的狀態
PW4:你問我同唔同意,我一定唔同意架啦

辯:D1一直和人群保持一段距離,中間有人行過
PW4:同意
辯:00:54:13 留意到你用右手按住腰部,左手向前指,你做緊乜
PW4:用槍戒備
辯:因為你處理好多案件,有好多細節都記唔清楚,大致依賴文字記錄
PW4:係
辯:你話你喺花槽揾嘢,而你同事冇喺花槽揾嘢。睇番片,有一名市民被撲低後,你又行開咗去按住另一個人。去花槽揾野的其實另有其人。
PW4:我之後有行番去花槽
辯:我哋將段片由頭播到尾,你睇一次
PW4:同意有其他人搵花槽
辯:你按住被告的頭,望住軍裝警員的方向,見到有另一個人搵花槽
PW4:同意,你繼續播... 00:56:40 相信呢度我執到支雷射筆
辯:但你一直都係企喺度喎... 呢個只係你推論,你無法100%肯定邊一刻執到
PW4:記憶中我係踎低執
辯:但你冇前前後後咁喺花槽度搵,你冇辦法肯定其他花槽有冇其他雷射筆,但你主問又講到冇搵到其他雷射筆
PW4:我只係講我附近

辯:向你指出,除咗隔離的一個人,D1冇同其他任何人交流,亦和聚集的人有距離,人群叫囂是D1出現前的既有情況,你說不出D1有計劃參與集會。
PW4:同意
辯:將軍澳警署附近有間永興茶餐廳,茶餐廳當晚有宵夜時段
PW4:唔知果日有冇開,平時有。
辯:本案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你見不到他們有交流,你講不到這三個人是不是共同做事
PW4:同意
辯:即使D1有舉起裝置亦不能肯定他的目的,他可能只是照向人群,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PW4:可以咁講

辯:向你指出,D1冇喺現場講粗口,亦冇不停地叫
PW4:不同意
辯:你在D1身後觀察,不能100%肯定是他叫囂
PW4:同意
辯:D1身旁的人沒有動靜
PW4:同意
辯:D1在任何時段都沒有舉手用裝置發出綠色光束,亦冇用裝置照向警務人員。在兩次警告後仍然用光束照射警員三至四秒之後放低,這件事沒有發生過。
PW4:不同意
辯:你說D1將光束射向警方只是推論,可能你只係見到佢射向某一方向,但不是指向一個目標。你不能100%肯定光束射向哪一個位置
PW4:我見到佢係射向警署

辯:你將PP1交畀盧sir之前要做一些處理,有冇封好先交出
PW4:有放落袋用釘釘好
辯:你親手交畀佢
PW4:係,有我做的簽收紙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王警司的警告只係話唔好再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冇叫人唔好聚集
PW4:不同意

📌PW5 證物房文員 梁兆輝 書面口供用65(b)方式呈堂,沒有在庭上讀出。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檢取證物十日八日之後先交去證物房嘅情況都唔多發生
PW5:我唔知佢係幾時檢取
辯:8月22日收取雷射筆是從女警接收
PW5:當日係女警15510交畀我,但唔記得有冇其他人排緊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份口供係根據電腦交收紀錄去寫,你對事件冇獨立記憶
PW5:係,因為每次交收都會match電腦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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