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提訊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2) 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7) 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8)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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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代表大律師及指示律師向法庭辭任,指與A2有分歧。代表律師獲悉A2不再需要法援,將聘請私人律師。

法官希望A2盡快處理好法律代表事宜。

A1申請與A2分拆案件處理,答辯意向不認罪,希望排期審訊,認為3日審期已經足夠。

控方指現階段沒有任何錄像需要播放。

A3面對控罪(7)及(8),與控方商討後得悉如A3承認控罪(7),控罪(8)將留在法庭存檔。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2021年8月1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預計審期3日。
A2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3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及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因另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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