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3/3]

傳召控方證人PW3 女警17517史穎珊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3現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案發時於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著防暴裝當值。案發時,她與隊員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掃蕩,聽見咸美頓街有人呼叫支援。她轉入該處,望見譚督察與抱著D3的D2,偕警員18104上前支援。

📌拘捕過程
調查時,PW3負責同性的D3。譚督察敘述案情,其中提到他目睹有人聚集、D2用手打自己、D3用身體障礙拘捕。PW3就此事向D3發問,對方無回應。晚上8時54分,PW3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阻差辦公,向D3宣佈拘捕並作口頭警誡。

在現場,D3背囊中被搜出雨傘、面具、口罩和手套。在紅磡警署見值日官後,PW3再作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D3遭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簽名後被帶往拍照、打指模,凌晨40分被交給值日官。

PW3指,D3全程沒提出要求(如需看醫生)。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3-4盤問問題稿
(*直播員註:女警17517史穎珊作供真實性成疑,早有前科。詳見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9302 。)

PW3供稱,自己下車時見50人聚集於登打士街路口,但同時有人在Neway外,自己便先走到該處,叫人離開。辯方質疑:「點解喺馬路啲人你唔掃蕩,你去掃蕩行人路嘅人嘅?」她以自己較近Neway解釋。

PW3的口供中記錄,譚督察(即PW1)曾指路口有30人聚集;辯方詢問,譚督察有否說過,在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聚集的人數為「100」?PW3先說不記得,後說沒有,並重申自己觀察到約50人。

辯方亮出閉路電視片段,著PW3留意人群。畫面顯示,在登打士街口聚集的人似無50個;有人過馬路後,更是遠低於十名。第一架警車到達時,馬路上只有兩、三人。PW3坐的警車到時,整條行車線上簡直已無人。辯方指出,當日根本沒發生「PW3落車後,有50人由彌敦道登打士街跑向南面」之事,PW3世紀沉默20多秒,答曰沒印象。

她又認為,被捕人士有否要求看醫生是「重要的」,但「沒需要記錄」;稱當天被告沒有要求看醫生。辯方最後提出一條關於油麻地警署的問題,裁判官協助釐清,發現辯方案情中提及兩位被告稍後被帶到油麻地警署。辯方隨後強調己方案情,即:被告在現場同警署最少三次要求看醫生,並提議PW3沒有指出真相、警員在現場無作拘捕、在作會面記錄時才說出拘捕罪名。


控方覆問

PW3澄清自己沒帶過兩位被告到油麻地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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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長54256韓國基(音) 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為第二名到現場、曾用警棍打D2的警員。辯方詢問其使用武力的基礎,PW4表示,見到D2伸出雙手打譚督察,而「同事俾人襲擊,用武力,啱」。因認為同事已在受襲,他從未考慮口頭勸止D2。

PW4的口供中稱,自己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時,望到「上址有100人聚集」。辯方以閉路電視片段,反駁這一說法;但PW4反覆質疑片段來源、真實性,終被裁判官制止:「唔使講咁多,你有記憶㗎嘛,你都唔使靠條片啦。」辯方進而指出,PW4不承認片段,是因要找藉口,使當天警員拘捕被告、使用警棍的行為變得適當。

辯方播放浸大編委影片,標出PW4以警棍打被告的每一記。PW4否認其中一下,聲稱是「平衡動作」。辯方又問及PW4與D3的身體接觸,最後指出正是因為PW4過分對待D3,才令D2與自己有肢體碰撞。
(*這部分的詳細內容請看問題稿。)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D3並非如PW4所說的,「用雙手推譚督察心口位置」,乃是用雙手圈向譚督察揮棍的手,阻止其揮棍打人。至於D3的「走呀」、「走開呀」之類句子,是在督察捉住她、她被PW4揮棍打中後,才叫出。「其實個情況就係,D3俾你同譚Sir打到、佢腳軟,坐咗落地下,然後D2就攬返住佢。」


控方覆問

PW4澄清,自己對事發過程的記憶,曾靠翌日回看短片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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