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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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相片,google map街圖,一共12張:
相1,顯示大埔公路元洲仔,廣福迴旋處,中石化油站。 位置與案發當日大致相同,車流不同。左下角,綠色的士牌往沙田方向,右邊是往粉嶺方向;
相2,路牌寫著大埔去粉嶺,就是pw1駕駛的方向。路牌前些位置,有樹和欄杆,與案發當日一樣。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向右望見到約10人一起移動(*黃官要求pw1用紅色筆標示車的位置,第二次見到人群的位置,並在第一張圖標示回第一次見到的位置和用2字標示那群人大概的位置 ),當車再駛前時見到漩渦,但無法見到誰人在前後;
相3 ,右邊的樹就是再前些的路,即是火車鐵路路軌;
相4、5,右邊見到很多樹,和當日一樣;
相6,再前多點,就是uturn時的緊急車路位置,有些樹遮擋自己,和當日一樣;
相7 ,再前點,仍然見到緊急車路。pw1表示大約在相4位置停車,接近約1分鐘,大概在喇叭和維修牌中間。當時他有開車頭燈但不是打算秘密跟蹤10多人,只打算慢駛觀察10多人。去到相7位置的特別車路(*辯方要求pw1用箭嘴標示車的位置,顯示那群人出現的位置),觀察了5秒左右,見到帶頭的人 (第三次才見到),一人穿著白鞋的人;
相8 ,相7中間有個小路牌,就是相8左面大一點的路牌。右面見到樹,向前走,見到有一架van仔,再前面有些三角形路牌(左三角形右三角形和圓形);
相9 ,沿著再向前,Van仔前後有一個黃色燈牌 (示意行人過路的標誌牌) ,就是相10出現的行人過路柱方向(相反)。再向前走就是火車天橋。pw1表示廣福迴旋處的地勢比火車站低些,向大埔滘方向就是低地勢;
相10 ,與相9相反方向 ,即橫過火車軌的位置 ;
相11 ,左邊見到的灰白色牆就是相10出現的牆;
相12 ,見到路口位,就是相11比較右面的圖,也是過路柱顯示的位置。pw1表示大埔滘反方向,向前望就是廣福橋迴旋處,之後就是支路,而去吐露港的方向沒有行人路。
google map街景圖作為證物d2(1-12)呈堂,證人標示的圖片 則為p6(1-12)。

pw1表示駕駛至大埔滘方向,再調頭駕駛至大埔火車站的橋,右轉上斜的時候才回到原處,但斜度很小,自己不肯定兩邊有樹。圖12,轉左是吐露港,即pw1見到人群分批跑走的方向。圖 3,辯方要求pw1用長方形標示停車的位置 用,三角形代表車頭。在p3 相簿的第二張相,見到pw1的私家車,當時車超過了行人過路柱。第二張相拍攝了車尾的位置,就是截停被捕人士的位置。pw1表示當時有人從自己左面車身走過,去了廣福方向,自己即刻下車,但因為對方跑得太快自己沒有繼續往廣福村位置追。不足一分鐘後其他同事到達現場。

巴士站的位置分別有2架cid私家車,然後在黃宜坳方向(相12後方)有軍裝車,但不肯定有幾多輛和車有否響號。pw1開門下車後,就聽到有人說話(夾雜粗言穢語),轉身望向天橋那邊,見到有人迎面跑過自己。當時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自己也沒有即時表明身份(*黃官問由下車去到那批人士跑走用了多久?pw1補充,一開門便立即下車)。

辯方詢問pw1有幾多人跑過他的車,為何沒有繼續望向那幾個人,pw1表示因為自己觀察其中一堆人的位置,而廣福方向還有其他同事支援。圖12 ,pw1見到那批人士沿著枝路跑,pw1在當時用特別的武力,即是用手按在其人中位,使他沒有力量繼續反抗,成功制伏小朋友。當時旁邊位置有其他同事制服另一位高的男子和一位女子,對於小朋友的衣著,pw1表示是黑衣黑色短褲黑色鞋,但不記得小朋友有否帶口罩。

辯方詢問pw1思疑對方是示威者時,會否詳細紀錄對方的衣著,pw1表示會。當日1630時pw1寫了一份口供,提及到,去到中石化油站,見到大概有10名人士穿著深色衣服,但在法庭作供卻表示全部人士都是黑衣黑褲,也沒有提及出現穿著白色鞋高點的人,pw1表示自己有提及過。辯方質問對於小朋友,其實每一個人都高過他,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其實穿白鞋高的人根本沒有出現過所以口供中沒有提到,pw1不同意。當時pw1不是案件主管只知道案情人數,沒有留意當時所有被捕人士的鞋顏色。在第三次見到人群時的才發現高點的人著白鞋,而口供中只寫了矮的人衣著特徵,但沒有形容高的人士。

辯方指出,在案發當日,早上大約0450時左右,本案第一被告有在廣福路中石化油站自己一個人出現,pw1表示不知道。辯方繼續指出,d1在案發當日,任何時刻,沒有觸碰過任何竹枝或者參與拋竹枝 ,pw1表示不知道d1是哪一位所以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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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
pw1表示在中石化油站觀察時,天色昏暗,當車駕駛至元洲仔(p5標示的位置),再去天橋的時候天仍然昏暗。這個行動是pw1向隊員作出訓示,雖然同意行車記錄儀會幫助紀錄,但因為是自己私家車,沒有經費安裝,也沒有帶備警隊的攝錄機。

街景圖2 (p6)標記的位置,pw1標示了一個聲稱在對面走過的深色裝束人士。辯方詢問pw1當時的車是在進行臥底性質,暗中監察疑犯,pw1表示不同意監察疑犯,認為是觀察,但同意暗中。辯方繼續問太慢的車速不怕會引起對面觀察的人懷疑,pw1表示不擔心,因為自己的車是很殘舊,駕駛慢很正常。

辯方指出,事發當日,pw1你沒有在p2的位置慢駛,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看回p6,pw1一直駛經的過程其實被樹遮擋,pw1不同意,他表示只有駕駛至樹的位置時才會被遮擋,但同意有機會被樹遮擋看不到其他路人經過。pw1同意在現場觀察的事實是本案的重要關鍵,在當日1630時錄了一份口供,當時記憶尤新,把所有重要的案情都寫下了。辯方詢問,當時pw1的講法是駕駛去大埔元洲仔時,但沒有提及自己在任何位置停下車,pw1同意。辯方續問,其實停車的位置與本案有關,是重要的情況,為何沒有在口供紙寫下,pw1表示因為自己覺得相對重要是在甚麼時候見到那些人的出現。

辯方詢問pw1是否同意把車停泊後一分鐘,觀察在場人士是重要元素,pw1同意。辯方讀出一段口供部分:「當我剛駛上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往沙田方向的斜路時,我見到較早前捧著竹枝,沿大埔公路元洲仔處往九龍塘方向,即上斜方向」,pw1同意這段口供乃自己所寫。辯方指出數點,會否事發當時,pw1沒有在大埔公路元洲仔,即是緊急路口前停車;會否只是pw1駛過時,瞥見對面有深色人士,其實當時根本觀察了5秒,時間可能更短;當其私家車經過火車路軌的天橋,pw1調頭再駕駛去火車路軌橋時,距離那堆人大約10米才見到自己前方發生的人事。pw1對上述全不同意。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的一段:「於2019年11月11日,0453時,我在駛進橋約10米外,我的左前方有10枝竹枝在地下,有10名黑衣人...」,辯方指出,pw1完全沒有講述當自己駛進黑衣人10米之前的情況 ,如果真的見到他們,pw1必定會寫下,因為是重要的經過,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駛進10米內先見到黑衣人(*黃官問大概幾遠見到?pw1表示20,30米並解釋自己寫10米是近距離見到他們的動作,20,30米則是黑衣人出現在自己視線,認為只寫10米是合理推論,已經見到他們的動作。其後再解釋因為轉彎的緣故,角度問題,才會駕駛近10米先見到,因為角度限制看不到他們的動作,駛近才見到。)。

pw1不同意第二次駛近那堆人士是一個暗中觀察行動,但同意不想他們逃走。pw1當時去到現場後,打算下車拘捕疑犯,駛近人群時車速越慢。在觀察了大約2.52秒中,pw1留意到左面有6人右面有3人,包括1高1矮,還留意到高的人穿著白色鞋(直播員表示,不足三秒可以留意到如此多事,想必pw1是神人~)。看p3的相6 ,有一個約80cm的空隙位(在p4標示)。pw1表示灰色鐵欄右邊的空隙位,因為長度斜斜的,大約是80cm,若果打直來算,大約50-80cm左右。當時pw1在2.52秒內見到左面的黑衣人大約在這個位置拋竹,但看不清如何拋擲。辯方詢問那些人不是在鐵欄位置拋擲,pw1表示因為有些人在灰色鐵欄位置,有些人在缺口位置(*黃官質疑甚麼意思?pw1解釋當時有人跨過鐵絲網,把竹枝拋高過鐵絲網,有人就在那個缺口位置拋,但答不出幾多人在哪一個位置拋擲。)。辯方表示即是有可能最少一個人拋高,也有可能5,6人在50-80cm的缺口拋?pw1表示是。在人群10米之前pw1才見到對方動作,其實距離缺口比較近的人會遮擋了距離遠的人,同意有可能被遮擋視線,有些人未必手持竹枝。

d2律師明天繼續盤問第一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本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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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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