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Partc
——————————————————
⚫️🔸D1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3🔸

……(前略)……

- PW3落車後即大叫「我係警察,唔好掟竹」
- 隨後,他目擊被告在面前跑過,整個過程約8-10秒

[辯方質疑PW3的記事冊記錄]
PW3記事冊的保管
- PW3稱自己當天沒有攜帶記事冊,而是將情況抄在一張有4分之1張A4紙大的白紙上
- 辯方指出警員應該隨身攜帶警員記事冊 ,PW3表示知道
- 辯方追問PW3是否不見了記事冊?
- PW3:「當時冇唔見」,但被問起當日記事冊位置,突然小聲道:「我而家唔記得」
- PW3事後回到警署,依舊沒有在記事冊上補錄事件,仍簡稱自己沒有不見了記事冊,只是「唔記得咗本記事冊喺邊」
- 辯方質疑PW3記得寫Pol 155(調查報告)、Pol 154(證人口供),唯獨忘記作記事冊紀錄

PW3記事冊的內容
- 辯方翻查PW3的警員記事冊
- 內容為:11月9日,補錄8日發生的1宗案件,隨後記錄自己「off duty」;一直到11日,才記錄為自己「on duty」
- PW3在盤問之下承認這是違反警例
(*辯方:「不如話係一直冇遵守過。」)

[質疑PW3調查報告及口供]
D1資料的獲知方式
- PW3起初指自己在現場時不知D1的個人資料,是回警署後才得知
(*黃官疑惑,指PW3在主問時,說自己在現場記下就近燈柱後,立刻向被告問名、身份證)
- PW3改口:被告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是在現場直接問得
- 而被告的電話及地址,是自己在警署問得,但向誰問得則不知道
- PW3不懂讀和拼寫D1的英文名

調查報告中資料的獲知方式
- 辯方指:PW3的調查報告中錄有9名AP(被拘捕人士),每人的中英文名、出生日期 、住址、電話、身份證號碼、職業,全有列出;問PW3這些資料如何得來?
- PW3:在現場沒有問被捕人士資料,當初也不知他們身份;
- 其餘8個人的資料是透過問其他同僚得來,但忘記時間和同僚的確切身份

- 辯方指:報告中,PW3有寫甚麼警員拘捕哪個被告;問PW3「咁你有冇逐個逐個拘捕人員問返佢哋拉咗邊個?」
- PW3答:「唔需要㗎有時……」
- 官:「而家問你有冇。」
- PW3含糊道:「我唔記得咗喇唔好意思。」
- PW3忘記收集「拘捕警員」這項資料的途徑,但說途徑有多種,包括:找軍裝同事的「聯絡人」問,及從報案室資料翻查

其他
- PW3的調查報告在早上8時寫下,但這個時間沒有任何書寫記錄佐證
- 辯方質疑:口供上有寫明口供在何時撰寫,而Pol 155(調查報告)一般會在旁邊錄有撰寫時間,PW3的報告上卻沒有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PW3根本沒有在現場看D1的身份證,也沒有記錄D1的任何資料

[關於被告衣著(手套)]
PW3在調查報告中,沒有提及D1的衣著。
- PW3在庭上供稱:自己目擊被告跑過時望見她的手套,根據觀察,是黑色手套
- 辯方利用控方證物P3相簿(27):相片左下角的黃、黑手套屬於D1,手背部分為黃色,手掌部分為黑色;一般人會形容這對手套為黃色,而不是黑色手套(PW3同意)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D1從來沒有出現在「從火車橋上公路左邊行人路」
- PW3聲稱截停的人(如果他真有截停過任何人的話)不是本案D1
(*PW3呆:「即係話我截停嗰個人唔係王xx?」但很快就答出不同意。)
- D1從來沒有拿起及投擲任何竹枝

⚪️控方都放棄 懶得覆問

PW3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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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署警長鄺保瑜(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背景:
現駐守大埔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隊,案發當日駐守第一隊,但擔任大埔梯隊第三隊指揮官,帶領小隊進行反罪案行動,在凌晨0230至0245時作拘捕。

控方證物
P9 竹支
P10 PW4寫有案件主管名字的紙張

[當日行動]
隊伍位置
- 當日分成2隊,1隊(即PW4所在隊伍)在黃宜坳村外準備
- 另一隊在寶湖道近廣福邨位置standby(即埋伏)
(*PW4回答裁判官問題時脫口而出:「全中啊,法官閣下。」
官怒:「我哋而家唔係玩遊戲啊,唔好同我講全中,或者中幾多啊。我唔明咩叫全中啊!」)

隊員資料
- 與PW4同隊的,有警長2138;警員23077 22136 26960 26273;車手為警員27495
- PW4坐軍裝警車到達黃宜坳村外,警車車牌為AM6812
- 0453時,案件主管透過通訊機告知,大約10名黑衣人由廣福邨迴旋處行到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投擲竹枝到鐵路路軌,命令小隊作拘捕行動
- PW4小隊與位於寶湖道的小隊,2輛車一起靠近大埔公路和吐露港公路交界
- 到場時,PW4看到有便衣人員,正在追趕2批在逃的人,他們穿深色衣服,前3個、後3個,2批人相隔10多米

(*控:咁佢哋一前一後,你追邊批先?
官:[大怒] 嗰頭你又話唔lead,頭先佢有講過個追字咩?你唔好話做咗咁耐你唔知咩叫leading!辯方已經牛咁眼昅住你喇,唔好lead吖嘛!
控:或者我咁問,你有冇追……
官:我唔明咩叫或者,唔該你rephrase你嘅question!!! )

追截及拘捕行動
- 隨後,有便衣人員制服跑在後的3名人士,前3名則交給軍裝人員(包括PW4)處理
(*PW4同意這句子,但口吃。官:「做咩呀?甩甩咳咳仲想講全中呀?仲想講個全字呀?我連個全字都唔想聽到啊。」)
- PW4繼續追截逃跑人士,與此同時有便裝私家車駛近,PW4便上車,從吐露港公路向上水方向繼續追
- 這期間,3名人士一直沿公路左邊跑,神色慌張
- 3名人士中,跑在最後的1位戴1鴨舌帽、穿黑衫黑長褲、有黑色手袖,忽然跌低
- PW4上前制服;起初對方有掙扎,PW4警告指自己會相應地使用適當武力,對方就沒再掙扎
- PW4並沒有拘捕這名人士,而是由警員24366拘捕;拘捕地點在吐露港公路快相機附近

*指認本案D1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現場竹枝情況]
- PW4事後重返現場,見到有竹枝在行人路旁,東鐵路軌上也有4-50支竹枝
- 檢查現場期間現場沒有封鎖,但警員27495一直看守竹枝,最後將它們帶回警署
- 控方利用證物P3相冊(3-6),PW4辨認出圖中為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較少竹枝的一側;相冊(7-8)則是竹枝散落於東鐵路軌的情況
- 控方遞上2支竹枝,PW4認出為當時檢取的部分竹枝;竹枝呈堂列為證物P9
- PW4:沒有點算檢取竹枝的數量,當時路軌上大概有40枝,但整體難數

[其他]
- PW4在紙張上寫下案件主管全名,呈給法庭,列為證物P10
- 被捕人士為何被捕、與甚麼案件相關,PW4是在其後得知;被捕人士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則是由其他在場警員查問,PW4在現場只是負責統籌工作

⚫️辯方盤問

🔸D1代表大律師盤問 🔸

[追截時路面狀況]
PW4警車到場的情況
- PW4所坐警車有警察標記,但PW4忘記警車到場時有無響號、眨燈
- 警車是從大埔滘位置向大埔公路駛,即從南至北行;後到達吐露港公路與大埔公路交界,現場的火車軌上有橋(隨後過程中稱為火車橋),橋下2側有行人路
- PW4憶述自己到達時,有2便裝車已落「下面吐露港公路」,而火車橋上除了軍裝警車(自己小隊所乘車輛)外沒有其他車

- 辯方:6名逃跑人士有經過「吐露港公路落下面位置」,該位置只有1條行車線,問PW4這條行車線上有沒有車?「2便裝車」是否停泊在那位置?
- PW4忘記,指專注於逃跑人士,很難分心注意
- 承上,PW4否認自己的記憶不清晰,指「專注的部分」都會記得;被捕人士和證物、環境是自己專注點所在,但車輛位置不是重點,不需要專注
- 辯方反駁:6人逃走路線和「路面狀況」有關係;但PW4不同意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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