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3/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Pa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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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提議:如黑色手套從頭到尾只有一隻,D1不可能在現場戴著1對(即2隻)黑色1手套;PW5回應指自己已沒有印象

*針對D1身份*[辯方提議]
- D1根本無進入聲稱拘捕地點
- D1曾經被推跌,而推跌的位置不是在拘捕地點

[其他]
- PW5指自己當日沒說過「咪撚走」,亦聽不到有人說
- 同意案發當日D1有受傷,後去那打素醫院

⚪️控方沒有覆問。

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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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27006 作供
*庭上沒有讀出姓名。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12 PW6寫有督察名字的紙張

證人背景:
案發時,PW6駐守大埔警區第三梯隊第二縱隊,夜更當值。他在0425時到寶湖道埋伏,埋伏期間無事發生。0453時,PW6從對講機得知吐露港公路往上水方向需要支援,遂駛車經廣福迴旋處到大埔公路,在吐露港公路近行人路落車;下車一刻,他見到督察正在制服1名白色上衣男子,便上前協助,最後成功將男子制服。

PW6在紙上寫出督察名字,呈堂列為證物P12 。

D5拘捕過程]
- 被捕男子身旁有1件黑色外套和黑色鴨嘴帽,其餘衣物不記得
- 制服男子後,PW6對男子作簡單調查,透過身份證得知男子名字
- 男子左膝和左手有輕微擦傷,PW6幫其做初步治療
- 0505時,PW6拘捕男子,罪名為:非集、刑毀、蒙面法
- 警誡下男子表示「我冇嘢講」;PW6與被捕人士回到警署,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在0608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 早上7點後,PW6將被捕人士交給值日官,其他警員帶他看醫生
- 之後,PW6在警署再次向男子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並將記事冊口供及通知書副本給男子簽收

*指認本案D5為上述的被捕人士*

[其他]
- PW6利用證物P2相冊(17-18),辨認拘捕D5位置
- 又用P2相冊(29,31-32),辨認D5的個人財物及衣物

*主控:「我冇問題喇」
*我:你唔好有問題啦好嘛

退庭明日續審。


押後至12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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