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4/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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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

⚫️辯方盤問
🔸d5辯方🔸

pw6表示當時的指揮官姓鄺,收到指示要去大埔滘路埋伏,自己坐在TOYOTA 私家車的後排位置,視線有受阻。pw6停車位置與被告相距5至7米。圖12的綠色牌去到圖16的尖位,再去到拘捕 d5既距離係大約20 至30米到。pw6表示d5在口供「只會有律師陪同下先簽名」旁簽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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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警員24271,駐守大埔警區,刑調12隊,以下簡稱pw7~

⚪️控方主問
pw7當日的任務是協助另一隊反罪惡小隊,因為收到有情報話有人會破壞路軌。pw7與另一警長50161及兩名警員13126,18114在大埔廣福邨埋伏。0445時,對講機傳達見到有黑衣人,有蒙面。過多30分鐘,對講機繼續傳達有黑衣人手持竹枝,走往大埔公路近港鐵路軌的上方,掉竹枝落路軌。pw7在紙寫下行動主管的名稱,即pw1。0500時,pw7開車由大埔公路到吐露港公路,往上水方向行駛,見到警長制伏了一名人士。

*黃官追問,pw7早前表示警長與自己同在車上,為何突然警長又又會已經制伏了人士?pw7解釋,收到通知後曾經駕駛過去元洲仔段,在那見到軍裝和便衣,有停過車,警長下車。見到該批軍裝和便衣由吐露港往上水方向跑。停低後警長下車追,之後警長又大叫上車追,所以上車後得一個人開車。

pw7立即協助警長,05:05將該名男子(即d6)拘捕,當時其衣著全黑,沒有配戴口罩,警戒下,對方表示「我冇嘢講」。回到大埔警署LE02房調查至約 06:04分。其後,0610至0640期間,d6表示有傷口,0645分救護車將被告送院處理。

(進行庭上認人程序)
控方展示相片:
圖11,吐露港公路向上水方向;
圖13至16是追截的路線;
圖 17 、18的大路牌下面就是拘捕被告的地點。

控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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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6辯方🔸


pw7表示警署中的文件只有筆錄和154,最能夠真實描述當時情況的文件是筆錄那一份,內容都是個人寫的,沒有其他人參與。

pw7表示見到其他警員在大埔往粉嶺的方向,追截黑衣人,但因為當時有便衣警員所以不清楚有多少名黑衣人。自己追截的那名人士則在P3圖10最遠的燈柱。當時pw7見到兩架警車,包括7人車和白色車。辯方質疑警員,入職3年應該知道用燈柱位表示最準確,為何pw7沒有用?pw7解釋因為最近是路牌,加上燈柱要行過幾條行車線先見到。

下車後,50161 已經制伏了該男子,制伏的位置大約距離車頭5米左右。接近該名男子2米距離內,留意到男子的衣著,但不記得詳情,期間也沒有發現任何危險物品,自己也沒有為男子搜身。pw7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警戒男子「現時將你拘捕,而家懷疑你掉竹枝及刑毀,非法集結。」辯方詢問pw7是否見到他們非法集結?pw7解釋是警長(pw5 )告訴自己的。

辯方質疑pw7看守被捕人的時候為何沒有即刻筆錄事件?pw7表示因為自己要看實對方以免其逃走,加上要保護對方的生命安全。辯方追問,有些重要部分的內容卻沒有紀錄在口供,不知道是重要的案情嗎?pw7回答不知道。辯方表示pw7筆錄中只有一頁紙,是否30 分鐘才寫一頁?一分鐘寫到幾多個中文字?pw7解釋因為自己寫字速度較慢。

辯方指出案情:
記事上的被捕位置不是真的;pw7和被捕人說的話不是事實;pw7沒有跟被捕人提及拘捕原因;30分鐘先寫得一頁其實是要「夾故仔」;當時被捕人的牛仔褲是藍色和沒有配戴眼鏡,pw7全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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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13766,駐守大埔軍巡3隊,以下簡稱pw8~

⚪️控方主問
控方詢問pw8於11月11日有否當值,pw7回答自己11月10日開始當值(*黃官責備而家講緊 11號呀你答咩野 10 號姐? ! 呢個庭冇人想知你10號做緊啲咩呀!控方你控制一下你個證人啦!)。當日pw7和另外三位警員在搭車,大家都是便裝,正前往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支援另外一隊反黑隊。駕駛至廣褔邨外時pw7見到一名白衣黑長褲,配戴黑眼鏡人士和兩名人士在巴士站中間行走。pw7表示當時位置在近迴旋處的行人路,對方一見到自己就向天橋方向逃跑,中石化就在對面。

pw7在迴旋處約 100 米外見到那些人士,當時因為想留意對面線有否其他人,所以才在迴旋處打圈折返。(黃官追問巴士站和迴旋處相隔幾多米,pw7回答大約10米,黃官質疑:「咁你頭先又話 100 米?」,pw7解釋自己剛才指和中石化油站距離 100 米。黃官責備:「邊道有人問你中石化姐?頭先我問你地喺巴士站見到佢地嘅時候距離幾多呀?」最後結論就是距離 10米。)

pw7表示在迴旋處轉後下車,並追截向後跑的人士,當時與迴旋處相隔30米。那3名人士一同往天橋方向跑,pw7和其他警員從天橋兩邊包抄該名人士。pw7橫過馬路後從天橋的另一邊上去支援其他同事,向該男子出示委任證後在他的右褲袋找到一把萬用刀,背包中有手套和口罩,腰包中有鎚仔。該名男子表示自己只是放工回家,自稱是弱電技工。pw7認為11月10日是星期日,地盤不會開工,但男子稱自己1零晨時份才下班,加上逃跑的方向和被捕人報稱的居所位置不相符,所以在合理懷疑下將d7拘捕。其後,0445 到 0551分,因為太多犯人所以找了一個安靜的地方為d7補錄口供。

控方展示各種證物,問警對其認知。
控方展示各相片,問警對其認知。

控方提認人程序。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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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7辯方🔸


pw7的車在南運路左轉入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迎面的3名人士相隔約十米左右,見到該男子便減速,過了迴旋處再加速駕駛。pw7第一眼便留意到對方的衣著,離開警署後知道附近有非法集結。辯方質疑被捕人士行走的方向與警員得知發生非法集結的地方有相衝。(*官叫警員在地圖畫第一眼見到被捕人時,警車的所在地點寫 1 , 經過了迴旋處後第二眼見到被捕人時,警車所到位置寫 2。)

pw7表示從對講機中收到的情報只是簡單表示穿著黑衣和背包。當時pw7從近廣褔邨附近的位置上天橋拘捕d7,而下車地點在兩個巴士站中間的虛線位置。追捕時警員有大聲警告對方,但pw7不記得警員有否拿警棍。辯方表示d7當時被pw7的同事用膝蓋壓著身體,當pw7你上去天橋時,d7已經被搜身,pw7不同意。辯方詢問萬用刀是同事交給pw7還是他自己從被告身上搜出來,pw7表示兩樣都不是。當時d7袋中的黑腰包是緊閉的(*辯方要求警員量度該腰包的尺寸,再要求警員將搜出來的鎚仔塞入黑腰包,最終鎚仔的尾端位置超出拉鍊外層。),pw7沒有檢獲背包,也不肯定背包是否有內格,但卻表示鎚仔不是從背包的內格檢獲。pw7繼續表示,被捕人當時說自己住在附近,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和毀壞公物,而自己也留意到證物有一件橙色地盤衣服、平安卡和五金鋪的單據,但沒有印象見到建造業工人註冊證。

pw7雖然同意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內容都會寫在口供紙上,但卻有三樣事情只在庭上說出而沒有寫在紙上。辯方指出,其實pw7根本沒有問過被告這些問題,於庭上作供的內容全屬虛構,pw7不同意。

辯方繼續指出案情,被告一直只有自己在天橋上;當時有警員用膝蓋壓著被告;也曾經強行捉著被告的手試圖解鎖電話;有警員詢問被告:「係咪用黎打警察?」,pw7全不同意,並表示不清楚這些工具有甚麼,也不知道被告的意圖,當時搜身時沒有見到有任何破壞行為。辯方指出,d7上車後才知道有另外兩名被捕人士,當時他正步行去廣褔邨,根本沒有逃走,pw7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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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以「專家」身份傳召一位證人,車務總主任陳先生,法庭批准,以下簡稱pw9。

⚪️控方主問
pw9由1988年入職,當日需要當值,0630分有事發生,有車長通知,粉嶺以南,大學向北有東西跌落於路軌中。

辯方反對書面證供!
陳先生表示當時立即叫停列車,頭班車是0540分由上水和0528分由旺角開出,當時第一次有車長報告的時間在0620分,即是頭班車已經行駛了40分鐘。

控方:「想請問如果路軌上面有竹枝.....」辯方反對假設性問題,因為pw9只接受了少量車駛訓練,但行車上的安全資訊不是主要範疇。控方表示pw9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黃官:你 宜啲問題係無意義嫁!個啲係common scenes 黎嫁!就算辯方唔反對,法庭都會判定你宜條係一條唔適當既問題。控方你搞咩呀?專業啲啦,搵埋啲咁既證人上黎,你搵佢上黎做咩姐?你搵個工程師上尼仲好過啦!你問佢有野喺路軌有咩意義姐?你是但搵個人up都up到出黎啦!洗鬼以「專家」既身入請佢做證人?)

控方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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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1辯方🔸
pw9因為收到報告話路軌上面有物件和列車被物件掉中,所以決定暫停行車。辯方指出但地鐵公司在12月6日才要求pw9向警方提供協助,pw9補充除此之外,是因為其他車長表示有不安全的行駛自己才決定停駛,加上要清理大學站上的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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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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