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被告全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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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辯方🔸
弱電技工,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現在只控告一條罪,如果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中,任何人藏有攻擊性武器就有罪。但何謂攻擊性武器?有三樣可能。
1. 這個物品本來製作出來會使人受傷;
2. 這個物品改裝後會使人受傷,例如水喉通改裝後,加布綑綁令襲擊人的時候更上手;
3. 如果一個人士帶備該物品打算傷害別人。

控方以第三種方式控告被告。控方的案情只有pw8(警員13766)針對d7,即拘捕被告的警員。在警車,見到d7和另外2個男子,在元洲仔向南運路方向,與警車相反方向走。控方證人表示因為聽到電台,知道有人早前犯案所以在附近兜查。當自己的車向元洲仔方向駕駛時,3人逃跑所以被截查。警員覺得被告可疑之處,1. 逃跑;2. 被告衣著符合電台所說的衣著;3. 考慮pw8的證供要好小心。

警員搜被告的隨身物品發現有一把長11cm 的刀,也在腰包發現螺絲批,是拉鍊關了。庭上,他有量度錘的長度,其實是放不入腰包的。其後,pw8即刻更改口供,表示其實放在背包,被衣服遮擋所以看不到。

pw8的口供不盡不實,拘捕被告後,有一些批評被告的說話卻沒有紀錄在記事冊,如下:
1. 他批評被告說不出自己工作地點;
地盤通常星期天不開工,但d7表示卻說自己有回家;
2. d7聲稱回家,卻往相反方向離開。

如果這些是真的對話,為何被告不寫在口供紙上。但pw8表示被告可能沒有回答自己或者他的答案不滿意所以才無寫,簡直強詞奪理,根本沒有發生。事隔一年後,pw8先虛構出來,突然記得如此清楚,加油添醋。pw8表示當時聽到電台的衣著,被告當時穿著白色衣服黑色褲,沒有配戴口罩,但卻答不出電台的內容,有幾多人穿著,可見pw8好想被告入罪,所以才與其他控方證人口供不同。盤問時,不應該用自己猜想,事實上不知道被告工具的用途,但pw8卻說這些工具可以用來非法用途。

被告被捕時,在警戒下有提及自己的職業,工具大概的作用,也提及自己在哪裡下班,而自己正在回家的途中。雖然被告沒有作供,但有傳召上司作供,是一個可靠誠實的證人,在控方盤問期間也堅定不移。上司有確認被告前一晚有上班,雖然控方有質疑都是聽回來的,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沒有上班。被告前一晚在寫字樓進行放線的工程,雖然星期日,但大廈是處理趕工的狀態。在其工具,李先生都有逐一解釋用途,亦是工程上所需。雖然控方表示𠝹刀也可以,但李先生表示不能相提並論,每個技工的工具不屬於公司,是員工自備,所以適合自己用就可以,也不用放在公司,由自己帶著去不同地方工作。

除了這些解釋外,在客觀的證據,被告沒有任何原因指控他犯罪。在他回家的時候,燈柱0569?即p17,d1呈上的地圖,pw8指出的燈柱同拘捕被告的地點相距遠。而在地圖上方,被告的居住地點。而當時被告沒有戴任何面罩,而搜到的物品都是在背囊找到,沒有隱藏。看p3相簿 35,36號,顯示被告當時被搜查的物品,雖然成台都係證物,但被檢舉的只有幾項?例如電筒,工程反光衣,膠布等。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法庭應判被告無罪。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意圖傷害別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裁決,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裁決將盡快補回~謝謝~深夜打擾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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