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1)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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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勞教中心的適合性
由於被告體能問題,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羈留在勞教中心,辯方引述黃智佳及陳柏洋案例,認為2至3個月監禁是合適的刑期。

📏案情嚴重
葉啓亮裁判官提出裁判法院上訴案例陳以晉,雖然該案沒有就刑期上訴,但原審裁判官經審訊後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而案情與本案類似。辯方指該案曾使用伸縮棍襲擊警員及試圖搶奪警棍,與本案有明顯分別。

裁判官根據上訴庭案例,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員,以確保他們順暢地執行職責。

就本案而言,警員A爬上被告的背後,試圖阻止被告逃跑,但被告用力把警員A甩開,甚至把警員A撞到牆上,需要警員B及C協助,被告在過程中仍然奮力掙扎。被告的行為令警員A前額受傷,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警員B左手無名指折斷,導致他需要夾附夾板、警員C姆指腫脹。

📏判刑
葉啓亮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案情,被告在案中亦有受傷,過程不足1分鐘,事件源於被告向中庭拋下紙張,被告現年21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的抗拒程度。

控罪1: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2: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3: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考慮到三項控罪源於同一事故及整體量刑原則,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監禁

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現金擔保:10000
人事擔保:10000(哥哥)
報到:每週1次
宵禁:22至06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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