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審訊 [1/1]
#縱火罪 #刑事損壞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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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繼續讀出口供「當迴旋處6人跑去太子道方向,2名女子在最後。」,pw1表示下車追截被告時,突然出現一個黑衣男子在被告前方。辯方質疑即2女子不是在最後,pw1解釋男子跑得快過女子也是正常的,自己只是追截女子時突然發現有名男子在其前面。

pw1表示當時行人路上有其他人,辯方指出,2名女子左轉至彩虹道時,pw1有一瞬間失去了觀察的視線,pw1同意,但不同意被告和前面那名男子不是迴旋處跑向太子道東的6人,因為當時行人路上只有他們6人穿著黑衣黑褲在跑。辯方質疑pw1是用全黑衣著辨認被告身分,pw1解釋自己由見到6人出現的一刻已經開始留意著,而所謂的左轉也只是用了2秒時間,不相信突然會有第二個人出現。

pw1表示車剛停在第一個巴士站位置,被告還未到達這裡就開始回頭跑走。辯方指出,其實pw1把無辜等巴士的被告錯認為6人之一;被告當時不是回頭跑向迴旋處,而是本來就在巴士站,因為見到pw1衝過來感到害怕所以跑走,pw1不同意,並表示是見到被告突然跑自己才追截她。

辯方表示當時pw1便裝衣著,所謂的背心都是黑色,衣上的「警察」字眼也很小,車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也沒有手持伸縮棍,pw1同意。辯方指出,正常情況下,一個市民,一個女子在巴士站等車,突然有一個男人在車上衝出來追截自己,都會感到害怕,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其實當時被告根本不知道pw1的身分,pw1表示自己怎會知道被告知不知道,但其私家車和警車都停泊在一起,為何被告要逃跑?

pw1表示自己成功追截後才表露身分,但不同意對方因為害怕才逃跑,重申被告不是見到自己才跑走,而是回頭準備跑走自己才追截她。pw1同意無法排除被告當時看不見警車,辯方指出,其實pw1錯誤地辨認錯人,被告當時只是在巴士站,見到pw1突然衝過來才跑走;被告根本沒有站在迴旋處手持膠欄,pw1不同意。

pw1補充完第二份口供後,翌日律政司便決定控告被告,而這份口供是第一次提及2女子搬欄,當中沒有任何閉路電視片段拍攝2人堵路。pw1同意是因為律政司叫自己補充口供才回想起這些內容,並不是透過觀看片段而補充。辯方指出,其實pw1觀察6人是屬於驚鴻一瞥,pw1表示有幾秒時間,但不同意半年後的口供不可靠。

辯方讀出口供「但我看不見該些雜物是由誰人燒著。」,pw1只同意自己見不到被告有份縱火,也見不到2女子將膠欄掉在火堆中,所以當時都是用「非法集結」拘捕被告,也在被告身上搜不到任何火柴等易燃物品。pw1表示自己整段時間也看不到誰人燃燒雜物,但見不到不代表被告沒有縱火(*直播員黑人問號)。

當時pw1用左手捉實被告的右手臂,但被告前臂仍然能擺動所以除掉了手套(*pw1一度激動打算示範動作,被梁官打斷,辯方質疑男人的力氣比較大,女子前臂仍能動?)。辯方指出,當時被告並沒有戴著手套,只是手拿著;手套可能只是前方男子叫被告拿著,好讓自己可以綁鞋帶;其實被告一直在巴士站位置;被告從沒有戴手套,只是因為手拿著才會跌在地上;當時pw1和被告說「信唔信我連女人都打?」pw1全部不同意,並表示自己只說了「再反抗使用武力制伏」。

盤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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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pw1有在記事冊上提及6人穿著黑色衣著。未追截被告前,pw1沒有機會表露自己的身分。因為被告是女人,所以pw1只好捉著被告的手部而非其他身體部分,而且相信自己捉實其手已能控制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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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員17025劉志威(音),駐守秀茂坪警區重案組第1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呈上一段長約7分鐘的片段,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即由控方讀出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負責拍攝影片,其口供如下:
📌pw2案發當日當值時份為06:00直至行動結束;
📌06:15,pw2主要負責拍攝錄影搜證工作;
📌06:30,pw2檢查警隊的攝錄機,再將SD卡(198號)放入攝錄機內進行檢查,運作正常;
📌23:42,pw2前往彩虹道近碧海樓的巴士站,為縱火案件進行搜證工作。
📌23:48,pw2向pw1了解案件詳情,得知上址發址一宗有人將雜物放在彩虹道的馬路上,並燃燒堵路雜物,過程中警察進行拘捕,並在彩虹邨內的紅梅路追截及拘捕一名涉案女子,並為該案發現場進行拍攝錄影;
📌23:50,pw2在拍攝期間,發現巴士站外佈滿很多雜物及玻璃碎片,鋁罐及膠欄在馬路上,然後返回迴旋處;
📌23:56,pw2拍攝搜證完畢;
📌23:59,pw2將SD卡從攝錄機取下並保管;
📌pw2於2019年11月13日,20:48,在秀茂坪警署,利用政府電腦將SD卡(198號)燒成兩隻光碟作為證物。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該供詞的時間錯誤但pw2表示不記得真正日期。辯方讀出口供「上址剛發生一宗有人將雜物放在彩虹道的馬路上堵塞交通,並燃燒堵路雜物,過程中警察進行拘捕。」,pw2表示這些內容是從警員54219口中聽回來,不是自己親眼所見。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仲見到雜物中有多個火種,玻璃碎片,鋁罐及膠欄在馬路上」,pw2當時在現場見到破爛的膠欄,但不清楚拍攝影片前有沒有人移動過欄杆。

盤問結束~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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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針對兩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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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關於兩項控罪
控方在毫無疑點下證明了被告無罪。

關於縱火罪
控方依賴有發生火的位置及被告逃跑的位置接近,認為本案依賴在環境證供成立的基礎下。

⚫️辯方結案陳詞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要在毫無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被告沒有責任去解釋自己有沒有罪,即使被告不作供,也不影響法庭的考慮。

關於pw1:
請法庭考慮其證供比重,pw1一進入馬路見到的高女子是否就是被告?辯方說法是辨認錯人,當其私家車駕駛至迴旋處時,見到被告把膠欄放在馬路上,當時光線充足,但究竟觀察了多久?有否被其他東西阻隔視線?此外,6人一見到警車便跑走,要將眼光同時逗留在6人身上,實屬驚鴻一瞥。加上10米距離外,還有am7528阻隔視線,也有巴士站的上蓋遮擋,很難相信pw1的觀察準確。pw1也表示自己不記得被告是否有配戴口罩,若然真的辨認出被告,怎會不記得呢,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關於第二次口供
是畫蛇添足,足足半年後,即170多日後突然補充回當時的案發細節,而之前的口供從來沒有出現過這些細節,pw1不是看回與案發有關的相關片段想起,而是律政司要求下才補錄,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第二點陳詞
被告有參與搬欄的說法不可信,pw1辨認人的基礎不準確,pw1也同意觀察女子時,有兩秒的時間失去了觀察。例如,在一條走廊到見到有人,2秒的時間該名人士有可能去了其他位置。正如,轉左後馬路兩旁的行人路上都有其他路人,辯方說法是被告就是其中一位路人,pw1一直辨認錯人。pw2用了很多環境證供但也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其次,pw1在好後的階段才表露身份,pw1當時便裝,車上也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突然有個男子衝向自己,正常人也會感到害怕跑走。pw1也同意被告可能見不到車,被告只是害怕。此外,若然要逃跑,為何要跑向案發地點中的迴旋處呢?可見被告不是逃跑;
另一方面,6人一開始往太子道東方向走,本來pw1說最後是2女子,但卻突然有個男子出現在前面?合理推論是,6人向前跑,另外2人向後跑,所以不是同一批人。

總結
pw1連對方有否戴口罩也不知道,又怎能辨認出來呢?加上有2秒的時間中斷了視線,可見pw1很大機會認錯人。

關於控罪二
pw1只是因為對方全黑衣著的偏見,認為被告跑走有可疑。

關於控罪一
證據好清楚顯示pw1根本看不見誰人縱火;也從來沒有見到被告手持任何易燃物品;更沒有見到被告把垃圾掉入火堆。控方無法證明縱火案與2名女子相關,甚至是否與另外4男子相關也不知道,一切只是控方的揣測。

證物方面
P2,3張相也見不到有膠欄被火燃燒,2女子是否有做過呢?值得商榷;
p2,相4,手套沒有燃燒的跡象,若真的如pw1所說,被告戴著手套又怎會沒有痕跡。由此可見,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縱火;
p5的片段,見到膠欄被移動過,懇請法庭不給予任何比重。

結論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應判被告無罪。
法庭即時不接受辯方說法,也不應接納控方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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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號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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