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1/15]
#判刑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1戴(23)
D2温(30)
D3陳(22)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11認罪‼️

速報:
控辯雙方不爭議法庭 參考同案中較早前認罪的被告 一樣以九個月(即36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

D1的求情陳詞:
現年二十三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早前在中文大學哲學系以一級榮譽畢業,現修讀哲學系碩士及擔任助教。被告的家人、同學及師長替其撰寫求情信,指出其品學兼優並樂於助人,曾於三年內奪得十八個獎學金。(註:驚人得令我無語。)

辯方指出案發當日的合法遊行是反修例運動中的首批運動,當天有一百萬人和平表達訴求,遊行至政總的指定示威區。群眾遊行至示威區後逗留,直到同日晚上2307時政府發出新聞稿,表示就著修訂逃犯條例的事宜,將於同月12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這個回應令當時在示威區的人群情緒激動,繼而作出進一步的行為;辯方指出這並不是有預謀的情況,對比2019年6月12日或同年7月1日的示威,兩者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後兩者中的衝突均是有預謀的。
D1當日雖然有戴著護目鏡,但並沒有遮面及配戴頭盔等裝備,跟一般參與遊行的人士無異。
辯方指出此案在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訊,被告在2020年9月29日的答辯時不認罪。之後進行了首次審前覆核,其後 #錢禮主任裁判官 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直至該時,D1不曾檢視過相關的證據,惟檢視相關片段及索取法律意見後隨即表示認罪。因而,能看出被告是有悔意的。

D3的求情陳詞:
現年二十三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是為中文大學哲學系畢業,現在正在擔任??助理的工作。在香港長大,關心社會及歷史,對社會各種的問題有濃厚的興趣,平時樂於助人。雖然DSE中沒有理想的成績,但被告沒有放棄,在讀畢副學士課程後入讀了中文大學哲學系。
其教授、親友、鄰居及曾服務過的議員替其撰寫求情信,整體來說,被告是一個勤奮好學、對社會熱心的青年,願意幫助身邊的人,並得到社工的讚賞,顯示出被告有一個正面、良好的紀錄(positive character))。
就著案情方面,被告的參與程度低。被告於0010時到達示威區,0015時已被捕。當時被告亦只有搬動過鐵馬,並沒有進一步的行動。被告事後感到後悔,明白到應該要以和平的方式表達訴求;其在得到法律意見後已第一時間認罪,是次為個別事件,被告是受環境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的。

D11的求情陳詞:
現年二十四歲。自幼家境不好,一直都很努力地做兼職幫補家計,是一位發憤圖強的年輕人,關心社會並樂於助人。雖然DSE成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自己,就讀毅進文憑後到浸會大學修讀高級文憑課程,後於教育大學修讀健康與運動相關的學習,今年應為最後一年。被告除了是一名學生,還是一名職業教練,主要教中小學生及成年人體適能。除此以外,其亦為香港業餘田徑總會的會員,曾代表觀塘區參加全港運動會。被告一直都抱有「以生命影響生命」的抱負工作,希望學生透過運動,積極面對困難。其亦有與大學同學參與義工活動如義務補習、探訪老人等。
其姐姐、師長、友人、學生及兼職工作的上司替撰寫求情信,信中不止一位老師表示被告是最好的學生,上課會積極問答。上司則對其讚譽有加,表示其為人盡責,往往願意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其學生表示感受到被告的正面與積極,友人則表示被告會替友人克服困難,被告在生活中貫徹他「以生命影響生命」的教學宗旨。


判刑:
D1判處監禁十六星期
D3、11則判處監禁二十星期

1150 散庭,明天0930續審,其餘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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