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補回1月4日的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審訊內容(12345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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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黃官先總結五日的審訊內容,如下)
🔸D1,D5,D6和其他人士被控告控罪一、七;D7被控一項控罪,即控罪五。

案情摘要:
🔸控罪一: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危害路軌上的安全,把一些竹枝拋擲於鐵路上;
🔸控罪七(交替控罪):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將一些竹枝掉落,危害附近的人安全;
🔸控罪五:
2019年11月11日在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c0659上的天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意圖損壞財物。

4名被告全不認罪

控方一共有9名證人,包括8位警員1位地鐵職員。

▫️d1作供稱自己沒有拋擲過竹枝。
▫️d7的立場同意管有工具但沒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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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有證人證供:
▪️pw1的證供
事前收到指示有人會破壞路軌,所以指示軍裝和便裝警員分別在黃宜坳、廣福道迴旋處和中石化油站3處埋伏。pw1駕駛時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進入大埔路軌的方向,由於馬路上需要轉右,所以pw1只可以轉右進入大埔公路,見到他們沿著行人路走。帶頭的是一高一矮人士,他駕駛離開並通知其他警員戒備。p5的地圖中,大埔公路元洲段,交叉位即是路軌,兩旁都是行車線,回頭時他慢駛,見到6人拋擲竹枝,包括一高一矮,駛近時聽到有人叫「有popo咪撚掉」,自己隨即下車。有人跑向支路,左方有三名跑去路軌的支路,pw1截停了小朋友,交給其他警員。隨後上車,pw1他們在300米外的緊急通道下車,追截3名人士,表明身分後截停最遠的人士,交給其他警員。pw1確認p46的白色圍欄下方位置就是路軌,頂部有鐵絲網,距離地下有80cm的空隙。pw1同意口供紙上只提及了9名深色人士,沒有提及1高1矮,也沒有提及停留1分鐘的詳情。至於為何沒有在黑衣人身旁停車,只是因為沒有其他警員,擔心自己安全才離在稍遠的位置。

▪️pw6
0330分在寶湖候命,0453分準備,收到pw1的通知,來到附近見到pw1制伏一名身穿白色衣服,深色外套和配戴鴨嘴帽的男子,於是下車協助。警戒下,對方沒有作出回應,因為見到男子的手臂和肩膀有擦傷,所以回到警署後送院處理。p3的幾張相片就是d5的隨身物品和衣服。

▪️pw3
0330分與pw6候命,0453分去到火車橋,在車上見到左右兩旁有黑衣人拋擲竹枝。下車制伏一名女子,即d1。pw5協助並查其身分證,pw3只專注在左面發生的情況,自己第一眼見到女子時,是有3名人士向自己的方向跑走,約8秒左右。事發經過,有寫在紙上,沒有寫在記事冊。

▪️其他證人
在黃宜坳方向埋伏,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有警員追截黑衣人,pw3制伏了一名女子,自己幫忙制伏並抄下d1資料。因為見到d1受傷,所以陪同前往醫院治療,p3相21、22是d1的隨身物品,並在p11的地圖畫下截停被告的位置。事前不認識pw3,但見過對方,知道對方是一名便裝警員,事後問過其編號。

▪️pw7
0453分收到指示,在火車路軌的天橋,見到警員在支路追截黑衣人。其後,在另一個位置警長下車制伏d6,pw7幫忙拘捕d6,回到警署後再前往醫院。pw7拘捕d7的位置,一開始有白色車和灰色私家車,當時正正擋著進入支路的方向,但自己上車駕駛時灰色車已經不見了,所以可以直接駕駛入支路。

▪️pw4
駕駛警車am6612帶領小隊行動。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一班黑衣人拋擲竹枝至路軌,其後進行拘捕行動。便裝警員追截2批人士,前後各3名人士,自己也加入追截,截停3人。上了私家車後,包括警長,發現前方有另外3名人士,下車追截。最後穿白色衣服,帶鴨嘴帽的男子,因為其跌倒所以成功截停,在這段路一共截停了4名人士。路軌上有4,50枝竹枝,行人路兩旁也有竹枝,估計長約一米。

▪️pw2
0330分駕駛私家車在廣福村埋伏,包括pw3,全部都便裝,見到左方6人手持竹枝,警車出現後就立刻掉在地下,向著粉嶺方向的支路跑走,自己上前追截,拘捕d1。

▪️pw8
0550分在廣福村巡查後去到迴旋處,見到一名白衣長褲人士和另外2名人士走。經過迴旋處時被一個巴士站阻隔視線,見到那名白衣人士跑走,警長追截,自己和另外一名警員也上前追截,警長截停d7。在其褲袋中搜到萬用刀,在背囊搜到錘等物品。被告表示剛下班,是一名地盤技工,自己在回家的途中。

▪️pw9
地鐵的車務主任,於0540分駕駛第一班列車。因為路軌上面有單車,2部行駛往粉嶺的列車玻璃被打爛,所以無法再繼續開駛。

▫️dw1
在telegram見到有人鏈活動所以打算參與。dw1知道黎明行動是為了呼籲三罷,也知道有人召喚破壞路軌的活動,活動於0530完結,本人不打算參與非法活動,只想呼籲多點人一起參加人鏈。在火車橋上,見到黑衣人,其中一個叫她等等,於是她站在一旁看電話等候。其後,聽到有人大叫「有popo」,跑走,之後見到有人跌倒,正思考是否需要幫助那個人治療時,有人拍其肩膀,叫她離開。突然有人叫「咪撚走」,於是跑走,其後被拘捕。

▫️dw2
dw1的班主任,稱讚dw1品學兼優,會參與不同活動。盤問階段,dw2表示不了解其家庭背景。

▫️dw3
d7的上司,是一名弱電技工,解釋了其工作性質是拉線至桌上電腦,工作不需要牌照,物品都是工作所用,也有工作證。案發前一天是星期日,被告需要加班。

本席認為舉證在於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控告被告。D5-7選擇不作供,各紀錄良好,犯罪傾向低,會採納各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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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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