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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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被搶警棍、盾的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出要求具爭議性的證供呈堂,首先必須與控罪有關,再由法庭判斷是否有關鍵性,裁決時再決定接納或剔除。例如在其他案件中用作證明「共謀者原則」時會引用的傳聞證供,可以用作針對被告和共謀或串謀各方,有其證據價值及關鍵性。 所以可以俾法庭「聽住先」

但是在本案中,較早前認罪的D1D2控罪案情與本案沒有事實串連的基礎,亦與D3,D4的控罪無關,對被告的不利影響大於證據價值,所以不應呈堂。辯方引案例,指出對判刑有關的證據,可以在被告一但定罪後才呈堂,加強罪責或求情用。

📌控方張卓勤大律師控方指出,該名警員被搶警棍的片段已被雙方接納為承認事實,不解辯方為何反對該警員作供。建議法庭讓該名警員作供,只需裁決時明確指出有關證供只用作判刑基礎時考慮,而非依賴有關證據作為裁決理由。

大概係咁,唔知有無get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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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裁定警員黃耀華證供可以呈堂,理由如下

考慮本案是由單一法官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可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而不需因程序問題分開作供。重申有關證言只會在一但定罪後生效,所以辯方要求在定罪後才重召該證人作供,並非務實的做法,既然只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應該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例如在傷人案中,受害人傷勢及復原情況等等嚴格來講都與控罪無關,但法庭都不會阻止控方提出有關證據。雖然性質不同,但做法背後的原則都一樣。

最後郭啟安法官表明有關證供,並不會在考慮D3,D4是否有罪時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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