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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 (37)

10/11/2020提堂

控罪:兩項 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控方作出字眼上修訂,但表示內容一樣)

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在2020年5月17日和6月10日,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為取得車輛LB755的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表示有7名證人,雙方同意大部份案情,得悉會爭議法律觀點。

辯方只會傳召3名控方證人:PW1, PW2 & PW6,爭議控罪原素中某些事實和法律詮釋,例如:「要項」和「虛假」,預計審期兩日。

裁判官表示希望能在兩日完成審訊,不想當日才有新議題,要求辯方在下次開庭前提交初步對法律觀點的詮釋,辯方明白法庭的考慮,但舉證責任在控方,應該先理解控方的詮釋,控方稱只是對「虛假」作字面解釋,裁判官仍然希望以這方式處理,使雙方都有所準備,辯方表示需要商議,於是裁判官休庭片刻,去處理另一法庭的案件,之後再開庭。

法庭頒令辯方在24/2或之前,呈交陳詞大綱和同意事實,控方在10/3或之前作出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裁判官考慮到案件會有較多市民關注,所以安排在大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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