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歲男童 #1118柴灣 #刑期覆核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答辯人認罪,何俊堯裁判官於2020年8月21日判處答辯人3年感化令,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850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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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請起立……現在先宣佈覆核嘅結果,至於判案嘅理由呢,稍後會以書面判詞嘅形式去頒佈。本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所施用嘅判刑係原則有錯、明顯過輕,需要予以撤銷……本案會押後至2021年2月4日判刑。判刑前會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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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控罪嚴重,原審判刑時原則有錯明顯不足
即使原審何俊堯裁判官口頭上聲稱開放所有判刑選擇,但實際上其實已經排除拘留式刑罰。因為何官只為答辯人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心理學家報告,卻沒有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外,何官得知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答辯人需要還押時就決定不索取,改為索取進一步感化官報告。

當時並無進一步解釋為何打消念頭,亦無解釋為何選擇索取進一步感化官報告可以取代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非拘留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雖然何官有提及控罪嚴重,但判刑時考慮涉案汽油彈的燃料有限、答辯人尚且年輕、品格良好而給予更生較大比重,之後無再提及懲罰及阻嚇。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類似案情的成年罪犯面對的刑期一般不短於4至5年。答辯人因為年輕而獲得不合比例的輕判,甚至無需面對拘留式刑罰並不恰當。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低估控罪嚴重性及答辯人罪責,判刑時就 「更生」部份給予過多的比重
即使何官最後將感化令由感化官建議的15個月增加到3年,但感化令仍然不是合適的判刑選擇。案發時間是16:00左右,答辯人必然可預見宿舍有人在內,從感化官報告得知答辯人就著會否對宿舍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壞,無同理心亦不關注。

👩‍⚖️潘敏琦法官引鄧浩賢案(CACC 113/2018)判案書第35段,指出有若干精神症狀並非姑息的理由。

🟡答辯方劉偉聰大律師回應
何官判刑時其實就刑罰給予更大比重,考慮答辯人犯案目的不是為個人利益、汽油彈燃料不多、受病情影響。答辯人事發時15歲5個月,縱使被告人年輕,但公眾利益亦都需要凌駕個人利益,考慮公眾利益要由佢嘅更生著手,防止因精神病影響而重犯。心理專家報告指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ASD(Autism Spectrum Disorder)、ADHD會影響是非判斷,難以估計行為導致的後果。接受感化令及心理醫生治療對被告更生最有幫助,亦可降低重犯機會。



未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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