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

庭上歸納控方案情,在此不贅。

📌證供分析

• 裁判官認為PW1及PW3 2名警員作供可信。
• PW2巴士司機供詞與巴士行車紀錄儀片段並不脗合,亦未能指出誰人在巴士車頭噴漆,但裁判官仍然認為他誠實可信。
• PW4為檢驗伸縮鋼棒的專家證人,其供詞確認控方證物P7為伸縮鋼棒,裁判官認為其供詞可信。
• 巴士行車紀錄儀清楚顯示被告在路面上擺放2個雪糕筒,並無走近巴士及破壞。
• 被告供稱見到號召參與行動,並加入WhatsApp群組。案發當日在集合地點有人向其派發噴漆,但不知用途。其後友人將重物放在被告背包內,被告並不知為何物。在警員搜出噴漆及伸縮鋼棒後,被告解釋指有人向其派發噴漆,對於搜出的伸縮鋼棒,他表示是有人放在他背包內。
• 控方立場認為雖未能證明被告有親自進行破壞,但認為被告與其他人士合謀犯案。
• 控辯雙方不爭議涉案伸縮鋼棒本質屬攻擊性武器,雙方亦同意被告需知悉其管有物品為伸縮鋼棒或攻擊性武器才屬犯法。


📌裁決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未有親自參與噴漆行為,噴漆由他人提供之說證供亦一致,認為難以證明被告有打算噴漆,認為被告可能只打算以物品堵路,裁定控罪(2)🟢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以被告有帶備衣物替換,及戴上口罩為由,稱被告是有預謀犯案。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作供指自己替友人存放物品,對其並不知情之說,認為被告存心犯法、「絕不可能輕易替人存放物品」,「肯定被告知道背包內有伸縮棍」,因而裁定控罪(3)‼️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16歲,為南華會排球隊員,曾獲學校嘉許為傑出運動員,並於2016年及2018年獲社會福利署頒發義工服務獎狀金獎,即在該年度義工服務時數超過200小時。被告曾於2019年2度為游泳比賽擔任義務計時員及裁判,並有志將來成為體育科老師及排球隊教練,回饋社會。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在獄中親自撰寫,及由母親、南華會排球隊教練、校長、副校長、班主任、老師、小童群益會社工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對市民及家人的歉疚、積極用心、有禮盡責,在獄中亦報讀課程進修,亦獲校長接納在案件完結後在校繼續升學。

辯方求情指案中沒有暴力行為,而且持續短時間,遭裁判官駁斥:「如果非法集結有人放火、有人掟磚,咁就暴動啦,點能夠成為求情因素」,又謂時間短只因警方及時到場。


📌裁判官嚴詞斥責被告、聲言重判

裁判官要求辯方協助法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罰選項。辯方回應指被告未滿17歲,按有關條文應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裁判官聽罷指被告沒有就控罪(3)認罪,即使承認控罪(1) ,判入以上3類院所亦不會獲得任何刑期扣減。裁判官稱要「防範於未然」重判被告,指涉案伸縮鋼棒沉重,如不幸傷人後果堪虞,更毫無證據支持下憑空臆測「假如當時有市民不滿,或者被告有同學被市民捉住,難保被告會立時使用(伸縮鋼棒)」。裁判官續斥如被告為成年人,必定處以長刑期監禁,因案件與傷人無異。裁判官更明言不會為被告索取刑罰較輕的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Top 5 Best Zoom Camer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