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炸藥,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背景:A2在8月12日首次提堂,A1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延至8月13日首次提堂,投訴在警員推進期間遭警員推下樓梯,令他向後跌,其後亦遭警員不當待遇,保釋申請被 #黃國輝裁判官 拒絕;8月2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獲准保釋,須交出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10,000元,除與律師討論案情外,承諾不搜尋和討論有關爆炸品的資料;12月3日A1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12月27日A3及A4提堂並合併轉介區域法院;1月9日在區域法院首次提堂,A3獲 #郭偉健法官 批准離港一週參與家庭旅行到台灣;8月21日首次審前覆核,因法庭不遷就各人原聘用的律師,各人須另聘代表律師,在1月4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據了解 #陳廣池法官 指示控辯雙方就A3控罪討論以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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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法官指示將撤銷只有15歲的A3在1月9日 #郭偉健法官 頒佈的禁止報道令‼️

📌案件管理
本案由明天起會在0900開庭,1300休庭,只作半天審訊
各大律師就自己行程提醒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暫時撤銷審訊期間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A1擔保人毋須每天出庭

🛑法庭指不接納任何有政治陳述物件(包括FDNOL口罩)

📌答辯
所有控罪:不認罪

眾人沒有招認
控方將傳召20個控方證人

📌控方開案陳詞

2019年8月11日,市民在九龍塘、油麻地、紅隧、尖沙咀一帶,以打游擊方式用水馬等雜物設置路障堵塞道路後散去。至2330時,50名市民在黃埔一帶聚集及設置路障,陳高級督察率領多部警車到場掃蕩。到達時,市民以藍色及綠色雷射光線照射警車,其中一部警車司機警員48567自稱眼睛被照射後感到不適。警員下車進行驅散,市民逃往黃埔站A出口。
警員趕至A出口樓梯時,嘗試截停A1及A3。A3自行在樓梯上坐下,被警員16518拘捕。A1繼續向下逃跑,陳曉馳高級督察嘗試截停時雙雙跌倒,期間踢到趕至協助拘捕的10717,其嘴角流血。警員6853在現場A1身上搜出彈射器連彈珠和一把刀,拘捕期間從A1腰間跌出一個錘。在0016時,A1被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押往紅磡警署。
警員20633在黃埔站A出口看見A2與警員在糾纏,遂上前協助制服並在A2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現場測試可發出藍色光線。警員15293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2。
在0010時,和高級督察看見A4從黃埔站A出口衝向自己,從A4當時裝束,覺得A4與非法集結有關,於是截停A4,其後交由警員16698以「非法集結」拘捕A4。
在各被告人身上搜出示威者身上經常見到的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具等。
在0014時,警員16518在地上發現一支黑色雷射筆。
在黃埔站A出口內外的閉路電視可見群眾聚散的情況。警車鏡頭拍攝到雷射光線照射警車的情況。
控罪(4)的刀已開鋒;彈射器發射彈珠可在木靶上造成凹痕。
控罪(5)的雷射筆經政府化驗師 #盧永楷 化驗後確認為第4類;投射器由橡筋及帆布組成。

因控辯雙方就65c承認事實須休庭再處理

📌證人傳票
A1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一名政府醫院急症室醫生,就2019年8月11日0900時,A1被押送到醫院就醫的醫療報告作供。
醫療報告在上週四以及與控方,控方要求醫生出庭作證。
法庭指醫療報告一般可以65b方式呈交,但不能干預控方,至於傳召日期需視乎案件進度,亦要相就醫生時間。傳票已經口頭批准。

休庭至1030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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