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答辯

張(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背景:
今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去年11月墮樓身亡的科大學生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察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更拘捕46男17女,指控他們非法集結、藏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

案情大綱: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被告從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逃跑,一名警員追截被告後,從被告手中檢獲一支雷射裝置,內附電池,警員隨即拘捕被告。被告管有的雷射筆為第四級別高功率雷射筆,被此類雷射筆照射會造成眼睛損害。從網上直播片段顯示,在被告被截停前的較早時分,曾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



控方申請將鐳射筆充公。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然而本案中的雷射筆功率屬最高級別,所構成的風險比一般的大,加上考慮到被告的年齡,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被告原先選擇不認罪,原本案件定於2021年1月28日開審,因此被告將只獲扣減四分之一的刑期。

被告沒有保釋候審申請,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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