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控罪:
(1)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D2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3)D3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法庭小心考慮到公開司法和公平審訊原則、控辯雙方、證人和公眾利益等,批准控方不披露2份文件及3項資料的申請。控方須向D2提供SO1、PW1/2/4之姓名以辨認與其是否認識;又為及對所有被告公平起見,應向相關被告披露證人姓名。

法庭就SO1和PW1-4頒下身分保護令,即禁止報道其姓名及任何已兹識別的資訊。

法庭會為證人提供特別通道及屏風,唯在證人作供時屏風不會阻隔辯方或被告看見證人,辯方最少應該知道證人名字亦應該見到其容貌以辨認與其是否認識。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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