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1/2]

傳票1: 伍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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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
傳票1被告不認罪

為保護少年被告,裁判官提醒控方不得在公開法庭提述傳票2被告的姓名。

傳票控罪作字眼修訂。

控方陳述案情。

傳票1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被告今日及全程不出庭,但會於庭外等候,但從無就此安排通知法庭。

裁判官詢問律師是否已得到被告授權,律師要求押後15分鐘處理。

1100 再開庭。

傳票1被告代表律師繼續就被告審訊期間缺席與裁判官爭論。
律師指出無條例或程序去要求如何正式通知法庭。
裁判官不滿,表示律師所提出不能令法庭確立律師有收到充分指示及專業法律意見,並做出自己不出庭的選擇。
律師希望呈交被告的書面指示及案例參考。
裁判官表示現在是審訊而不是簡單程序例如答辯,會有不能即時獲取被告指示的風險。同時此案有一定嚴重性包括監禁。法庭也不會再給予時間讓律師及被告就庭上各種事宜討論或給指示。
裁判官再重申法庭關注被告的利益,關注是否充分考慮並收到足夠專業意見,就以上事情及風險是否為了證人認人的考慮所以做出以上決定。
裁判官要求主控回應關於律師做法對於法律程序的影響。

1125 再押後待控辯雙方處理裁判官的要求,並索取被告指示。

1140 再開庭。

傳票1被告代表律師重申已向被告澄清,確認申請不親自出庭。

控方指法例上被告有權申請,如辯方對追截至票控過程無爭議就不反對,若否則會反對,擔心引起連鎖反應。

裁判官批准在傳票1被告缺席下開審。

答辯意向:
傳票2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警察證人、2現場草圖(由證人繪畫)、3光碟(警方拍攝片段)呈堂。
無雙方同意事實。

傳票1被告有1辯方證人(事實證人),4段片段(控方未觀看,如控方反對會傳召多1證人)
由於可能增加證人可能要加審期

傳票2被告不會傳召證人,亦沒有辯方證物。

控方呈上案發當日599G條例,為規範8人以上聚集。

📌傳召PW1 督察陳家豪,為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指揮官。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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