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3/2)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板手及1把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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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 審訊
🛑開庭時裁判官表示上日審訊時因控方在證人只出示租約頭二頁時便問了證人問題,及後才發現有附件引致有些多餘問題,要求下次結案前以書面更正。

📌D2 親自作供
證人修讀與屋宇裝備相關課程如冷氣、消防同電力學科 ,於2019年畢業,之前分別於2017年在冷氣工程公司做冷氣維修實習生及2018年在酒店擔任冷氣維修技術員,兩者也工作四五個月左右。他與D1自中一起認識及大家居住在附近。在2020年1月9日晚上D1來電説姊家中冷氣滴水問能否幫忙,證人答可嘗試檢查,了解原因如果可以就做維修,但提D1帶一字螺絲批因自己冇(以前公司提供一字電批離職後收回)一字批只係用來拆外殼大細沒關係所以沒有說明要何大小。

1月16日晚上D1來約定19日1530在姊家附近地鐵站等,之後上姊家檢查,D1表示由於坐車會經中環,有一餃子店想試,所以希望一齊去食才再乘車往炮台山,證人答應。

當天D2帶同十字螺絲批、板手、銀色鉗、電筒、手套(普通防割)及一對厚手套(防雪種灼傷),而因同日D1通知中環有集會建議帶埋行山用品如手䄂,面巾及帽保護自己。因為在一月初網上已有傳染病毒流傳所以身上亦帶備口罩。

1330兩人到達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等紅綠燈過馬路,D2正注視紅綠燈之際被一警員(PW2)截停。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後問職業,證人回覆「自由工作者」,警員即表示「即係冇返工」,再問「你以前返咩工」證人答「我以前做工程」。其後另一警員搜查隨身物品後發現上述物品,PW2追問物品用作什麼用途,證人講工程用途後警員講「星期日是沒有工程開」。有感覺答案不被接納證人之後便沒有再回答任何問題,隨後才被拘捕及警誡。

問到在中區警署PW2替D2補錄書面口供(P30)時寫著「當我警戒完後,你XXX同我講以前做工程」證人有簽名同意與庭上說法不同,證人說當時因有講過呢句說話,見其他資料正確所以簽名。

📌D1 辯方律師沒有問題

📌 D2-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冷氣工作經驗今日庭上沒有證據做過,但因為是學校介紹所以校內會有記錄,而兩人沒有夾過帶甚麼,但身上工具相似只是巧合。

📍控方質問多款物品用途,D2逐一解釋如下:(?後是D2回答)
-帶3個口罩(其中一個是布)?2個是因食嘢後需更換,布只係行山用品
面頸套?面部防止化學物
-已經有口罩仍需?是
-手䄂?保護手部防止化學物
-腰包?站立維修時放工具

📍控方同時亦對維修提出疑問
-不叫D1幫忙拿工具而放腰包?D2認為自已搞得掂
-滴水可能排水管塞但不帶通水管工具?普通家居用品如筷子已可
-沒有帶排水管更換?是初步檢查再決定修理方法

📍控方問為何在口供簽名後沒有即時更正「說做過工程」是在警誡前講?D2回答因不清楚警誡法律意義,事後同律師會面才知要澄清。

📌 D2-辯方覆問
-維修有冇應承D1一定修理好?沒有,只說嘗試檢查
-布口罩防疫是沒有用?是預防催淚煙

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押後至3月8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指示辯方律師需在2月5日或之前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而控方如有回應需在2月19日或之前提交(控方表示未必有回應)。期間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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