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1111上水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3 :劉(20)

控罪:第三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8/9/2020提堂

10/11/2020答辯

15/12/2020審前覆核

控方於開庭時建議給予被告簽保守行為,但陳官不同意,認為:
1. 案件嚴重性,不適宜判守行為。
2. 之前第一、二被告皆有認罪。第一被告因只有16歲,才可簽保守行為,第二被告則留有案底兼感化令,陳官担心若判處第三被告簽保守行為,會向社會發放錯誤信息,有不公平感覺,認為只要堅持不認罪,最終便能無罪。

控方指第二被告被定罪是基於另一項控罪認罪,性質有不同,辯方同意案件性質嚴重,但基於每被告背景有所分別,所以建議個別考慮處理,因被告母親在2003年患癌,控方確認在達成共識時已得悉事件,冇爭議,陳官稱需要時間考慮。

10:30~11:00休庭

裁判官表示:本來覺得被告年紀(與兩位同案者比較)最大、不認罪、冇悔意、帶領他人犯罪,不能接受簽保,且對於警員不公,及對D1和D2 不公平,本不應寬大處理,應判入獄;但考慮案件已持續一年多,被告母親壓力大,病情不輕,若被告入獄,可能令她病情惡化,體諒母親情況,網開一面,再者,若此案在其他法庭,可能都判簽保,故批准被告以$2000簽保守行為三年。

陳官强調不是辜息,這樣判決對警方不公允。若被告其間不守法再被捕,定會再檢控,嚴厲處理。

附注:臨時直播員坐在被告媽媽及女朋友隔離;被告媽媽聽審時,不時眼溼溼,好擔心的樣子,知道冇事後,都係眼溼溼,但見佢釋懷,好幾位旁聽者安慰、恭喜佢,好感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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