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3警員10171 盧振業
報稱受襲
2009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1中隊

📌控方主問PW3

背景
當天軍裝當值,乘坐AM6241。0006時被指派到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於是由尖沙咀經紅磡道前往。到達紅磡道及紅磡南道交界,看見100米外的德民街交界有雜物堵路,亦有人群聚集,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線射向車隊。

下車後觀察
到達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由於有路障,車隊無法向前。在通信機中有人叫落車,於是從AM6241下車。下車後看見路障有膠圍欄。看見警員由十字路口跑向黃埔站A出口,PW3於是跟隨。PW3看見黑衣人四散,有人跑入A出口,亦有人跑向土瓜灣方向。

A出口觀察
PW3因為德民街有路障無法通過,於是跑向紅磡道,直至在民兆街轉入A出口,支援其他警員。
望向站內,看見指揮官 陳曉馳 在樓梯及扶手電梯中間的一幅矮牆旁邊與人糾纏, 陳曉馳 從後攬向他。後來知道這人為A1。

碌落樓梯
相片P1(12)可見樓梯及扶手電梯中間的一幅藍色矮牆是 陳曉馳 及A1糾纏位置。
PW3看見二人糾纏,馬上跑上前協助,嘗試控制A1左身,但A1「䟫yaang3」向梯級,因而碌落樓梯。當時PW2背向天壓着A1,A1面向天。當二人碌下梯級時,由於PW3嘗試接觸A1,亦因此失平衡碌落樓梯。再次停下時,看見A1和 陳曉馳 繼續糾纏。

襲襲過程
到達平台後,A1及PW2左邊身提向地,PW3在A1腳旁邊,嘗試控制A1雙腳,並大叫「咪郁」,但A1繼續掙扎。PW3見到A1望向自己,大叫「死開」,並用左腳踢向自己頭部,踢到頭盔的護目鏡,撞到上唇引致流血。

增援及拘捕
PW3繼續控制A1雙腳,並大叫「幫手」,警員6835及19785到達平台,A1繼續掙扎,6835警告A1「唔好再反抗,否則拉你阻差辦公」。最終由警員19785將A1上手銬。
制服A1後,PW3向6835交代受襲經過,並檢查自己傷勢,發現左手踭、左膝、上唇和右前臂有傷痕。

之後與6835乘坐警車到紅磡警署。在紅磡警署訓示室等候值日官,至0034時,向值日官警署警長曾MS滙報案情及傷勢。其後去求醫,獲得一日病假。

傷勢
相片P90(1)-(4)為鑒證科警員為PW3拍攝傷勢的圖片。
相片P90(1)顯示PW3掀起上唇
相片P90(2)顯示PW3左手踭受傷,因為碌落樓梯
相片P90(3)顯示PW3右前臂有瘀傷,相信因為和A1糾纏時,被A1腳踢到造成
相片P90(4)顯示PW3左膝外側有瘀傷,因為碌落樓梯
上唇傷口約兩星期康復。

播放1B證物P93
由A出口望向民兆街,00:11:24時至00:12:54時。
在00:12:51時截圖圈出並呈堂為證物P115。

📌A1辯方盤問PW3

碌落樓梯

PW3確認證物P90(2)及(4)所顯示的傷勢並非與A1直接身體接觸而引致,是自己失平衡碌落樓梯時弄傷,但並非因自己不小心。
當時A1與PW2 陳曉馳 已經在地上糾纏,因A1踩到樓梯才會與PW2一同碌落樓梯,以致嘗試控制A1的PW3都失平衡向前碌。

第一眼見到PW2時,PW2企在面向落樓梯位,攬向A1背後,但不清楚A1是否正在行落樓梯。當時二人面向樓梯,不知道PW2是否壓向A1或是否與A1有接觸,因只見到PW2背面,見到PW2捉住A1,但不知道PW2用力方式。

第一眼見到二人時,A1面向天,PW2面向地,壓在A1上,A1嘗試䟫向梯級,但PW3無法判斷A1動作是否嘗試企起身,同意是其中一個可能,但不同意是自然反應。

當時A1多次䟫向樓梯,但由於PW3自己都碌緊,因此無法清楚觀察過程。中間A1及PW3二人曾停頓,PW3嘗試拉住A1左腳大腿位置不果。

到平台時,A1左邊身體向地,PW2在A1身後。

PW3不同意A1從未講「死開」,堅稱A1在PW3嘗圖控制其雙腳時,與自己互望一瞬間,有四目交投。

至於自己當時曾講「咪郁」,PW3指自己沒有留意現場環境是否嘈吵。

右前臂瘀傷

PW3否認自己右前臂內側的瘀傷是碌落樓梯時造成,不同意A1從未接觸其右前臂。指A1在自己雙手嘗試控制其雙腳小腿至腳掌位置時,掙扎以致鞋底踩到自己右前臂內側。當時A1着住啡色戰術鞋,同意亦可為行山鞋。

PW3同意事件為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記錄在記事冊及在2019年8月15日由記事冊抄寫口供簿口供紙時記憶猶新。同意沒有在口供及記事冊交代右前臂瘀傷是由A1鞋踢到造成。
PW3指並非突然記起一年半前發生的事,在錄取口供後,已發現自己漏寫,但沒有認知可以為此作補錄。

🌟 #陳德昌大律師 在補錄右前臂瘀傷口供一事糾纏兜轉, #陳廣池法官 提醒最重要傷勢為上唇,右前臂相對輕微。

PW3知道所謂「pink team」指重裝備示威者,在6835向值日官滙報案情展示證物時,看到當中有彈叉、鐵鎚、刀、粉紅色3M面罩,所以判斷A1為「pink team」。

A1被虐打

在A出口平台,A1上手銬時背向天,但因有其他警員阻擋視線,沒有看到是否有警員將A1反轉上手銬。因視線受阻亦沒有看到其他警員腳踢A1頭部。

PW3與A1成坐同一架警車AM6241到紅磡警署,6835與他們同車,但不知道是否有另一名被捕人同車。PW3指因為自己坐在司機位後第一排近出入口位置,不知道A1是否坐近玻璃窗,6835與A1同坐。AM6241約有6排座椅,A1和6835同坐在較後位置。魷魚要協助車長觀察路況,沒有注意當時車窗簾有沒有關上,亦沒有聽到6835推A1頭撞向車窗或欄杆。

PW3不同意上唇傷口是由於A1自然反應想站立而引致,亦不同意右前臂瘀傷並非由A1引致。

PW3不知道其他警員是否知道A1為「pink team」,不知道其他警員有否因此而感到雀躍,亦不知道有沒有警員拍攝證物並分享到社交媒體。

PW3在「踏浪者行動」中共兩次受傷。

📌A2辯方盤問PW3

PW3由6月至今共參與過超過100天「踏浪者行動」,而由6月到案發當天共參與超過20次,掃蕩時曾經使用催淚氣體,但在2019年8月10日案發前在尖沙咀自己可見的範圍沒有催淚氣體。

在主問時指看到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的黑衣人四散,有人轉入民兆街黃埔站A出口,PW3同意民兆街一邊連接德民街,令一邊連接民泰街,兩邊都可進入民兆街。PW3同意下車位置無法見到民泰街情況。
看見黑衣人進入A出口的路線為在紅磡道左轉入德民街再左轉到民兆街。

另外有人向土瓜灣方向跑,PW3對由此方向離開的市民沒有一直觀察。

📌控方覆問

右前臂瘀傷沒有記錄在口供及記事冊上,因為自己遺漏,但不知道為何會遺漏。

傳召PW4警員19785 黃肇峰(音)
2015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中隊

📌控方主問PW4

背景
2019年8月11日0006接到命令,由尖沙咀乘坐AM6026經紅磡道到紅磡道與德民街交界。在100米外見到正前方紅磡道與德民街交界有路障,路最後有20至30人,相信為示威者,並有藍色和綠色雷射光線。車隊在路障前停低,市民約在車隊前20米。指揮官PW2陳曉馳叫「前面示威者立即離開」,但群眾沒有反應,於是PW2指示驅散。PW4見指揮官PW2下車向A出口方向跑,亦跟隨行車跑。

見到A3
到達A出口時,看見一名女子,即A3,身穿黑色衫褲及白鞋,戴有黑色手袖,背有黑色背囊。A3坐在A出口內地上。

見到A1
相片P91(12)可見A3坐下位置在半身牆前方。相片左方有人大叫「幫手」,當時看見一名男子,即A1,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戴黑色手袖及黑色頸套,背黑色背囊,與PW2陳曉馳及PW3警員10717糾纏,因此到場協助。

制服A1過程

當時PW2雙手抱着A1上身,PW3抱住A1下半身。PW4前去嘗試控制A1右手時,看見從A1腰間的一條帶跌出一個黑色鎚,鎚子手柄黑色、頭部金屬銀色,目測約長1尺。PW4當時沒有理會。6835其後趕至,警告A1不要反抗。

制服初時並不成功,無法將A1上手銬。警長34113除去A1背囊後,才能成功上手銬。

制服後6835負責調查,PW4向6835講有一個鎚從A1腰間跌出後離開,後來得知6835拘捕A1,但不知道6835有沒有處理該鎚子。

控方向PW4展示證物P116黑色鎚
PW4指此為在A1身上跌出,經量度後長30厘米。法官要求知道鎚的重量。

📌A1辯方盤問PW4

播放2C證物P93
顯示扶手電梯頂部
在00:12:54時截圖圈出自己,呈堂作證物P117。

片段中PW4落樓梯,因聽到有人大叫幫手及看到PW2及PW3正在與人糾纏,所以請去協助。

第一眼見到A1是在截圖P117的時候。當時PW2及A1仍在平台和樓梯之間移動,PW2背向天,A1面向天被PW2壓着。到平台時,A1頭向左邊,腳向右邊。

PW4見到A1腰間上一條帶上有鎚,但不記得帶的長度和顏色。口供上寫「繩」,PW4理解為圓柱形,但實質認為「帶」,比較扁闊。

A1代表大律師未完成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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