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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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上訴人區諾軒正接受隔離令,獲准豁免出席聆訊

🔎針對控罪1

潘敏琦法官觀察到警方已多次勸喻現場人士離開,但是他們不願離開而需要警方推進,潘法官指上訴人以揚聲器力抗長盾,是「力挽狂瀾」及「極力抵抗」。潘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用揚聲器大叫「死黑警」,上訴人大叫「毅進仔」後立即敲打關警員的盾牌。潘法官指法官並非生活在象牙塔,「毅進仔」是上訴人以尊貴議員身份恥笑警員的低學歷,可見上訴人滿懷敵意。

彭資深指上訴人因擔心現場出現「人踩人」的情況而敲打盾牌引起警員的注意,上訴人的行為並非非法。潘法官指出上訴人敲打長盾前後從來沒有講過「人踩人,警員唔好再推進喇」,上訴人在原審時亦沒有作供,即使片段有現場人士大嗌「人踩人」,法庭亦無從判斷是否屬實。

彭資深大律師陳詞指控方證人關志豪口供中從來沒有提及「嚇呆」,關警員的口供只提及「嚇」,而片段亦看不見證人有「嚇呆」的反應。關警員在庭上亦從未提及擔心或害怕武力升級。唯潘敏琦法官認為毋須就字眼上斟酌,法官指關警員在庭上的證供已反映他因上訴人的行為,擔心有即時武力提升,令防線崩潰,以致關警員需要緊握長盾,彭資深回應指關警員的口供紙沒有提及以上情況。

🔎針對控罪2

彭資深指從有線新聞片段可清楚看見上訴人手持大聲公與控方證人高振邦的距離並非如原審裁判官所指那麼近。潘敏琦法官指上訴人一手手持大聲公,另一手手持咪高峰,期間發出嗚嗚聲,如果上訴人說話定必增加其威力。彭資深回應指「咁嘈唔係毆打」,潘敏琦法官反駁指權威典籍已定下毆打並不需要直接接觸。

彭資深指在高警司勸喻上訴人後,上訴人已放低大聲公,足見上訴人對高警司沒有敵意。唯潘敏琦法官指出不應只從一個片段分析,認為尊貴的議員講粗口,而高警司多次勸喻上訴人不要使用大聲公,事後上訴人繼續使用大聲公「請你停止執行錯誤嘅職務」,從環境證據可推斷上訴人懷有敵意。

答辯人

雷專員指:

🔍針對控罪1
(1) 現場非常嚴峻,暴力一觸即發,容易引起漣漪效應。
(2) 上訴人不冷靜的表現持續好一段時間,期間多次講過針對性的言語如「死黑警」、「毅進仔」。
(3) 關警員的憂慮是合理的,他緊握長盾的反應是應付上訴人由「動口」演變成「動手」。
(4)上訴人並非只是一次敲打盾牌以引起關警員的注意,他是多次在貼近關警員面部的位置敲打長盾,事後沒有退去或離開,仍然站在前方,警員憂慮上訴人進一步提升武力是合理的。
(5)關警員緊握長盾,防止自己及長盾跌倒,以防防線崩潰,這是回應即時武力升級的反應。
(6)關警員與上訴人中間只隔著一個透明的長盾,因此他必須直視以觀察上訴人的行徑。

🔍針對控罪2
(1)高警司與上訴人的距離非常近,上訴人刻意行近高警司,即使現場嘈吵,片段中仍然聽到高警司的講話,可見上訴人毋需使用大聲公仍可與警方溝通,上訴人的行為是毫無必要。
(2)上訴人指高警司的不適並非由上訴人所致,但原審時高警司因為上訴人在耳邊大聲說話,即時感到不適。
(3)沒有爭議的是高警司只有面向上訴人的右耳感到不適,而左耳並沒有出現徵狀,可見他的不適是由上訴人引致。
(4)案例指出毋須擴音設施,口哨或大聲說話亦足以構成毆打。
(5)毆打毋須證明上訴人連續不斷在高警司的耳邊擺放大聲公,片段多次顯示上訴人於不同時段作出以上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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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擇日頒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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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HKSAR v Leung Chun Wai Sunny [2003]:
湯寶臣法官裁定未經同意下,在他人耳邊近距離發出聲音,即構成間接毆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縝基 [2013]:
馮驊法官再次確認以聲音干擾他人屬於身體接觸,而聲音超乎「普遍能接受標準」足以構成毆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群英 [2014]:
邱智立暫委法官裁定以聲音達到間接毆打,須首先證明是刻意在他人耳邊發出很大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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