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1)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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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品格證人,本案會爭議犯案者身份。

證物:
P1:承認事實
D1:片段
D2:品格證人的供詞(以65B呈堂)

承認事實:
-當日是由PW2拘捕被告
-被告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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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受襲警員)作供:

📌主問:
-PW1在當天因有人聚集及堵路,故在1215時與隊員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組成防線。在1235時,當有其他隊員在畢打街西邊行人路近電車路作人群管制時,PW1看見有約10人在近畢打街的馬路跑開該隊隊員,於是在畢打街西邊行人路近電車路組成防線,分隔2批人。

-PW1看見有男子在2米外畢打街西邊近行人路的行車線手持約1米橙色圓錐膠雪糕筒丟向他,他需要向後閃避,該雪糕筒在他右前方跌下。

-PW1指之後男子從外畢打街西邊行人路向皇后大道中方向逃去,PW1隨即追他並叫「警察!唔好走!」,同時間亦有2名警員加入追遂過程,最後PW1用長盾架在男子前路並截停男子,2地相距約15米。

-PW1曾向在1238時到達現場的PW2問看不看到案發經過,PW2指看不見。

-在過程中,PW2一直要求男子合作,但男子有爭扎,左右郁動,想衝過防線,故曾2度對男子使用胡椒噴霧,之後男子才平靜下來。

-在1240時,PW2以襲警罪拘捕男子並施行口頭警誡,男子表示「我冇嘢講」,那時PW1在2人身邊。

-PW1指追逐過程只在10秒內發生,PW1在追逐男子時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他形容男子在逃跑時有推開途人。

-在1241時,PW1在與PW2押解男子上警車的過程中有留意路上有沒有該雪糕筒,但已看不見,他也曾向不同警員詢問此事,但沒有警員目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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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口供紙:
-PW1同意他曾與PW2夾過時間和地點,因希望口供一致,但沒有夾其他細節。2人亦曾一起落口供紙,但過程中2人沒有傾談。及後也沒有看過PW2的口供紙。

-PW1解釋只會特別將Polo衫特別寫為「有領」衫。

-PW1解釋他寫是PW2拘捕和截停男子是手文之誤。

⭐️現場環境:
-PW1同意現場是人山人海,但不是兵荒馬亂。他指出畢打街的車輛可流動,但不記得男子後方有沒有車。

⭐️PW1的觀察:
-PW1同意當天他需要戴頭盔,當中有保護罩,當中上半部份有紅色膠,有機會影響顏色判斷,但不肯定有沒有拉落;他當天亦沒有戴豬咀。

-PW1同意那10人的行動是在1-2秒內發生,但不能肯定他們是否想衝過他。PW1對10人的印象中,除被告外,他不能在庭上有效指出其他人的特徵及手持的物品。

-PW1是憑上半臉來判定男子是中國藉男子。但忘記了男子的衫有沒有鈕、標誌、花紋和袋及他沒有帶錶。

⭐️追逐過程:
-PW1承認因他要向後閃雪糕筒,所以不是馬上追該男子,PW1亦承認因他曾看雪糕筒,所以曾失去對男子的注意。

-PW1指他看見男子走入並推開市民逃跑,當中約有10個市民在行人路,當中沒有穿灰色衫的途人,即使有灰色途人也不會影響他對男子的觀察。

-PW1指當時2名一同追逐的警員是平排,在他前方追逐男子,但由於是不同小隊,PW1不知道該2名警員的名字,也看不到他們的編號,只知道他們是防暴警,亦不肯定他們手持甚麼裝備,亦不知道為何他們會追截男子。

-PW1指該2名警員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因為他們中間留有空位。PW1當時與男子相距2米,而該2名警員則在2人中間。

-PW1同意該男子不是成一直線逃跑,即使是左右穿插但也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而因為可能該2名警員要迴避途人,故最後是他先截停被告。

-PW1同意他在過程需從左邊繞過2-3名市民,但仍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

-PW1更改追截過程約有10秒。

⭐️截停過程:
-PW1指他看不到該2名警員曾與男子有接觸,若有接觸他可看到。

辯方播放約36秒的片段,展示男子被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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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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