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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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作供

主問(節錄)
落警車追捕紅黑衫男子D3,唔記得有幾多人一齊追, 男仔去到瑞寧街12號和隊員PC18267糾纏,當時我距離他們約五米,中間沒有東西阻擋,現場有街燈。我上前協助,想用雙手拉他雙腳令他失平衡。我在他前面摀低身捉住他膝頭,扯他落地下,因他身形較大份我要用相應力度,他背部落地,掙扎了約二十秒。我和同事一起將他翻轉身,PC18267拉住他上肢,我拉下肢。

我向他快速搜身,問佢點解唔聽警告及逃走,佢冇回答。D3表情激動,說話有鬧粗口,唔記得佢講咗啲乜,大概係政治口號同黑警。當時冇留意D3有冇受傷,D3亦冇話自己受傷。佢身上冇特別嘢,打開他的斜孭袋時他仍在地上,附近有其他同事在袋中搜到有鎚、噴漆、面罩、豬嘴,望一望已經收返埋,冇逐樣攞出嚟睇。現場環境有市民聚集包圍,大量市民叫囂放人,有雷射筆照射,有大概30人,距離約十米。

因我有理由相信D3是有份破壞升降機的人,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和警誡,D3說他冇做過。2029我和隊員帶他上警車離開現場,D3仍然激動及反抗,他一時放軟全身,一時掙扎,花了一段時間 (約6分鐘) 才將他帶了上車。

斜孭袋一直由D3管有,他坐在近車門的座位,PC18267坐隔離窗的位置,我坐在D3隔離。因車上多人,行車期間D3仍拿著自己的袋。到達觀塘警署,因為在剛才行動中拉了幾人,要去報案室等見值日官。2040帶D3見值日官。警車上望到D3有地方有傷勢,右後頸有3cm損,左邊面有損,但D3沒有要求睇醫生。在報案室內再打開D3斜孭袋仔細睇裏面的物件,該袋是黑色,上面有白色的puma logo。PC18267亦在身邊。

袋內最大格有好多嘢,有一把連柄、有鋼管的一尺半伸縮刀,搜出時是摺合的;有一個裝住鐵鏟頭和斧頭頭的綠色袋 (辯方爭議:只是警方聲稱D3管有);噴漆、木柄鎚仔、兩支打火機燃料、3M透明眼罩、毒面罩連濾罐。斜孭袋的暗格內有鎖匙,連著一把十厘米摺刀;袋內亦有鋼珠及藍橙色的鋼珠發射器。D3右前褲袋有電話,頭上有黑色頭套,手上戴黑色手套。檢取這些物品後交給PC18267,因相信他干犯了更多罪行,2051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罪名拘捕及警誡,D3話啲嘢唔係佢嘅。

攻擊性武器包括一呎半的伸縮刀、鐵鏟頭、斧頭頭、鎖匙上10cm的摺刀、鋼珠和發射器。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有黑色和紅色噴漆、木柄鎚仔、3M透明眼罩、防毒面罩、手套和頭套、兩支打火機燃料。

D3神情平靜,對答正常,我不覺得他不舒服。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物品後,物品交給PC18267,2107由我將D3帶上一樓臨時羈留室,幫他解開手銬,他手腕傷痕應該是由手銬造成,沒有其他傷勢,不需處理。2115我向他發出pol 153,並講解他的權利,他表示明白及在上面簽署。2126將D3交給PC17128處理,在一樓補錄拘捕情況和警誡口供,要讀比D3知,但他要求見律師。2310律師來到,0005我在D3和律師面前複讀補錄警誡口供,他們不同意當中D3說過「啲嘢唔係我嘅」,更正成「我冇嘢講」,再次複讀後大家同意簽妥,影印了副本。0130將D3帶回報案室,再次搜身沒有特別發現。0145將D3交給報案室看管。

🌟D2律師盤問
你見唔到截停四名男子的情況,你的調查報告中亦沒有提及過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會唔會你記錄咗其他案件的情節?PW8不同意,但同意當日沒有人因為使用雷射筆而被拘捕。

🌟D3律師盤問
你處理D3有三個階段,截停被告、警車上和警署內。
你在車上留意到高大的黑衣人,在瑞寧街瑞和街交界下車,警車停在路旁,車門打開已是向住行人路,D3和警員糾纏的位置在瑞寧街12號舖外,近教堂未過嘉樂街的位置。辯方質疑,這個位置PW8應該一落車就見到,為何要幾秒後先見到他們糾纏?PW8說現場情況混亂,不是只有D3逃走,D3不是唯一目標。辯方說PW8主問時說留意高大齊裝的黑衣人,期間視線冇跟甩,所以應該會即時見到糾纏。PW8說視線有甩,唔係淨係睇住佢,之後見到佢同警員糾纏就認得。辯方挑戰PW8口供內的說法是落車追截一段距離後才在12號舖外見到糾纏,PW8認為他庭上作供和口供的說法意思一樣。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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