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阻街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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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鄉音女警 19495 許素菊 作供

追捕第二被告的基礎
女警許素菊作供時聲稱「第一眼見第二被告嗰陣,佢已經係度跑緊,見唔到佢有掟卡板,只係聽警員 6835 吳振霆講返出嚟先知」不過,女警盤問下指出「第二被告係嗰班人(示威者)到走出嚟,所以有理由相信嗰班著黑衫嘅人(包括第二被告)係較早前係上址聚集,所以上前追截」。

被質疑既然現場除第二被告人外仍有多人著黑衫,而女警亦沒有目睹第二被告有不法行為,為何上前追捕?而且又如何在視線離開後重新鎖定第二被告?許警員承認追捕第二被告人主要因為她逃跑,因為只有第二被告孭着(藍/綠/紫色)JANSPORT背囊,所以好快就鎖定返佢。

代表第二被告的曾大律師指出,以許警員現場追截時與第二被告的距離,根本無可能清楚見到背囊上有3隻顏色。許警員只是在檢取證物時留意到背囊有3隻顏色,所以作供時聲稱在追截時見到,加強說服力。許警員不同意。

📌誰人造成阻礙?
片段顯示追截示威者期間,警車高速從卡板「路障」旁邊駛過,可見該路段當時可以讓車輛「通行」。因此,辯方提出「車路其實會唔會係因為幾架警車逆線駛入,造成洗衣街/山東街交通擠塞呢?」女警許素菊不同意上述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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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6835吳振霆作供
吳警員在盤問時指出自己日日都係坐嗰款衝鋒車,唔需要望都開到門落車,因此即使在警車左邊落車,視線都不會離開在警車右方的第二被告。鎖定第二被告是因為她孭着一個(藍/綠/紫色)的背囊,十分注目、容易識別,當時只有一人孭嗰個背囊。


👮‍♂️鳩拉馬尾妹?唔知點講,自己睇……
辯:你確認你指稱有份掟卡板嗰個人,係黑色長髮、紮馬尾㗎嘛?
證人:【確認】
辯:有無留意片段中你指稱係被告嗰位,係有頂帽笠住㗎?
證人:【嗰個唔係馬尾嚟㗎咩】
辯:你睇清楚d,呢個係頂帽嚟㗎
證人:【係】
辯:【所以就唔存在咩紮馬尾嗰個人,可能你係認錯人㗎喎?】
證人:【不過咁講喎,我截停嗰時,佢係束住條馬尾㗎喎】
辯:所以我咪向你指出,你截停嗰個可能係第二個人嚟㗎囉?
證人:【唔同意,可能佢戴住嗰頂帽係路嗰陣跌咗】
辯:咁嗰個人笠住頂帽,你笠住唔會見到長頭髮㗎?
證人:【即係……你明唔明我意思呀,笠住都好似長頭髮㗎嘛】
辯:你笠住點見到長頭髮定短頭髮呀?
證人:【笠住遠睇都會見到佢有d嘢飄下飄下,都係長頭髮嚟㗎喇】
辯:既然你唔同意係認錯人,即係你係唔知點解會由有帽變做無帽?
證人:【哦咁你要問返當事人先知喇】
辯:我點解要問返當事人呀?你係見到嗰個喎?


📌吳警員指當時懷疑有人用卡板堵路,牠的慣常做法是到場後鎖定最易識別的嫌疑人,然後追捕。同意當日在轉角時視線曾短暫離開被告,但因為距離只有15米在右,好快就靠被告特徵鎖定她。

*吳警員在覆問確認無留意第二被告手上有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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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成,兩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均不會作供。押後至2021年 1月2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結案陳詞。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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