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5/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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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東九龍刑事部證物室職員梁兆輝作供

作供主要圍繞他交收證物的程序,但他承認未能得知證物交予他前的狀況,而警員亦能在證物交予他前修改證物描述。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PP50及PP51兩份供詞,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屬自願作出,下令從控方案情剔除有關證供。

📌一般事項中段陳詞

辯方完成中段陳詞,雙方已作回應。

📌表面證供裁斷

D2 控罪(1), (3) 表面證供成立‼️
D3 控罪(1), (4), (5), (6) 表面證供成立‼️
由於剔除證供,控方再無陳詞,D2 控罪(2) 表面證供不成立🟢

D2保留就控罪(2)申請訟費權利,留待審訊完結時處理。

D2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但不會傳召證人。


📌D3作供

辯方主問

D3當日相約兩名朋友到觀塘食飯,他當時身穿紅色阿仙奴波衫並乘坐紅Van到裕民坊。當時背囊內只有一串鎖匙、一件黑色長袖衫、一個3M透明眼罩、一個已上濾罐的3M防毒面具、一個未上濾罐的3M防毒面具、一個頭套。D3指該兩個防毒面具及透明眼罩是應朋友要求拿給他們的,以便他們分別在創作藝術科SBA時及在家遇到催淚氣體時保護自己。被告於大約18:55到達裕民坊,由於他的朋友遲到,因此他四處行逛。及後他進入位於通明街金橋華廈10號的執笠倉購物,並購買兩支白電油以供日後補充自己的Zippo打火機燃料。接着他前往餐廳等候朋友,用餐後他們離開餐廳,被告打算送朋友搭車後再到遊戲機中心打機,但途中遇到一群黑衣人逃跑,他因害怕警察便一起逃跑,逃跑過程中他換上黑色長袖衫及戴上頭套。當跑到斜路時一名穿綠色防暴裝的警察以右手拿着警棍指向被告及呼喝「屌你老母打鳩我」,當時被告舉高雙手作投降狀,但仍被該名警員以武力制服及用膝蓋壓着被告腰部,當時被告人仍然以背包形式孭袋。及後有多兩名警員到場,其中一名警員以「mic drop」的方式把一支懷疑電槍放在被告面前,被告大叫「做乜撚嘢塞支電槍俾我,支嘢唔撚係我㗎」,該名警員其後拾回電槍,並上了警車。

D3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指出留意到時間已到1630,希望餘下作供押後於星期一繼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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