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612旺角

張 (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在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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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2女警員21069 裴志芬(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2 現階級為機動部隊B大隊第3小隊成員。2020年6月12日階級相同,在2020年6月12日1430時至2020年6月13日0235時當值,負責在西九龍警區巡邏及處理公眾活動。1800 PW2乘「軍用大巴士」到達亞皆老街染布房街交界,在車上候命。小隊當天共38人,均穿防暴工作服。

📌當日情況
侯命至2000時,PW2指小隊被通知豉油街彌敦道交界有黑衣人聚集叫囂,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指派其小隊及刑事偵緝大隊D1小隊前往上址巡邏。在車輛前往上址途中,PW2在車內聽到有人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死黑警」等口號及粗言穢語。

2010時到達上址後,PW2見到有多人聚集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獨立」、「死黑警屌你老母」等口號及粗言穢語,口號針對警方。侯命旅遊巴駛至彌敦道與豉油街交界後,落車由彌敦道往亞皆老街步行巡邏,同行還有8人及數位刑事偵緝大隊D1小隊的警員。現場人流眾多,PW2指下車看到多於50人聚集,並不時聽到人群叫喊口號,部份人在行走,衣着大部份為黑衣。PW2 指沿路巡邏時,見沿途都有黑衣人3至5人聚在一起遊走,不斷聽到有人高呼上述口號,至山東街街口時,因見到可疑人士而進行截停搜查。警員亦有到奶路臣街、花園街、洗衣街等街道巡邏,並對可疑人仕做截查。PW2 指途中見多名黑衣人士遊走,不時停下聚集及叫喊以上口號。PW2 指截查對象多為身穿黑衣之人士,因此為一般示威人士之裝束。在2010至2210時期間,PW2曾截停3至4名人士,惟沒作出拘捕。PW2指出截停他們的原因是因為他們身穿黑衫褲,是典型示威遊行衣著,加上他們行為可疑。

📌截停被告
2210時PW2在山東街47-51號萬寧見到8米外有兩名女子向她迎面而來,其中被告身穿黑衫褲,戴口罩及揹背囊;同行女子亦有穿黑衫褲。PW2指出她們見到警員時眼神迴避,2人更從行人路行出山東街馬路「企圖」離去,繞過警員前行。PW2見被告背包「漲」及「墜手」,懷疑被告藏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遂將2人截停,並指示她們上行人路調查。
PW2 確認證物P10為被告人當天被捕的衣着及所帶物品。
PW2先搜被告同行友人,沒有發現違法物品,故讓她離去。在搜被告背包內格時,發現雷射筆(證物P2) ,並發現一對黑色手套(證物P7)及手袖(證物P8),和一塊黑色面巾(證物P9),但並沒有對此些物品進行調查。PW2問被告如何得到雷射筆,被告指是在一所「不知名、不知地址」的店舖購買,攜帶是因「今日攞出街用嚟玩嘅」,但拒絕透露如何玩。PW2測試雷射筆,運作正常,能發出綠色光束,因此現場拘捕被告人,時間為22:25 ,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PW2確認證物P1 找到雷射筆的內格位置。
辯方對雷射筆的準確性和自願性沒有爭議。

在2225時PW2在山東街向被告宣佈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將其帶返旺角警署。

PW2確認旗幟與索帶當時是存放於證物P3紫白色小袋,依其所見沒有人展示小袋中的旗幟。

辯方盤問 按此閱讀詳細盤問對答

PW2同意由1800時在車上觀察至2210時見到被告前沒有見到任何人士使用雷射筆,亦沒有見到任何人士展示或掛上任何旗幟。

PW2同意 2210時見到被告時被告沒有戴手套/袖套/面巾,被告佩戴的口罩為普通外科口罩,被告亦沒有手持或使用任何旗幟/索帶及雷射筆。

PW2補充步行巡邏方向為面向彌敦道,背向西洋菜南街。在山東街巡邏時,PW2指自己和隊員均行在行人路,PW2聲稱山東街行人路寬度為4-5米,旁有空位,足以讓2-3人並行。

PW2同意見到被告時被告正在行進,因被告黑衫褲的衣著,第一眼見到被告已產生懷疑。

PW2同意見到被告時山東街沒有超過10人的集結,亦沒見到暴力行為,同意用沒有特別事情發生形容。

PW2同意雷射筆在背包內格底部,打開背包後不能直接見到,要拉開內格才可見到,搜查期間被告一直拿著背包讓PW2搜查。

辯方指出:
1. 2020年6月為疫情期間,多人均會戴醫用口罩
2. 由PW2第一眼見到被告至截停搜查時,被告只是與友人在街上行走,被告不在任何集會現場,在任何時間亦沒有使用雷射筆/手套/袖套/面巾/旗幟/索帶,PW2同意她本人沒有看到,惟不知被告在其他時間有否使用。

控方覆問

PW2澄清搜出雷射筆及手套被搜出的背包內格並沒有拉鍊 。

PW2澄清在山東街巡邏期間沒有人刻意避開他們,巡邏期間多人均身穿黑衫褲,惟PW2只截停搜查前述的3至4人及被告和她的友人,其他黑衣人士沒有可疑。

裁判官問
問:被告人與同行女子行出馬路是指行車路?大約行出多少?
答:是,大約五至六米。
問:當時該行車路是否封閉為步行區?
答:不是。
問:當時有沒有車輛於馬路上?
答:沒有留意。
(裁判官要求PW2 檢視雷射筆)
問:當時搜出雷射筆時的狀態,與現在一樣嗎?
答:一樣。
問:當時雷射筆上面的蓋也是這樣嗎?是開蓋還是閂蓋?你是怎樣測試此雷射筆?
答:當時只是按按鈕開啟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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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被告人表面證據成立‼️

休庭2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被告將會作供,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午休至1415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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