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求情
#0813機場 #暴動

D1:邱(30)
D2:葉(23) 🛑已還押17個月
D3:高(24)
D4:麥(23)

控罪:
(1)D2-4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集結在一起...
(2)D1-2 暴動罪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2號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D1-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對中國籍男子黃耀華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1月11日進行答辯:
(1)非法集結:D2-D4不認罪
(2)暴動罪:D1-D2認罪
(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D1-D2不認罪

1430 廣播 1434 開庭

D1 劉律師指上星期四已將求情大綱、求情信及相關案例交法庭存檔。

被告讀完書就一直投身公共事務、從事社區工作如社區助理等,可見一直熱心於社會事。得知將要面對的刑罰一定是一段有一定長度的監禁。依法得知被告獲釋後無法再參與各級選舉,對被告而言是極大遺憾、甚至極大打擊。雖然法庭量刑時慣常並不會特別重視公益事務,但並不等於不可考慮。

法庭亦可考慮被告案發時沒有蒙面或者戴口罩遮蓋容貌,沒有任何喬飾可推論被告並冇預謀。被告當時係參與和平集會,希望政府能回應訴求。

控方較早前播放被告教人蒙面片段與本案控罪無任何關係,希望法庭量刑時不作考慮。

自知沒有特殊情況予法庭量刑時作折扣,但被告開審前認罪,希望法庭予以最大的扣減,即減1/4。

除背景及特殊因素外,法庭亦可考慮有人聚集喺玻璃門至發生事山時間不長。現場係一個confined space(密閉空間),唔容易擴散開去,有別於open space(開放空間),相比之下現場係更容易捕捉人群。

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第三封由社工陳先生所撰,內容指被告大學三年級時因社會事件(反高鐵)影響情緒,最後輟學。

‼️二人繼續還押‼️

本案會四名被告一同作出判刑,暫時未有確實日子,但暫時估計是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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