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114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1)🛑已還押逾一年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辯方表示被告法援仍處理中,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沒有保釋申請
‼️‼️‼️‼️還押‼️‼️‼️‼️

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黃手足精神不錯,並向旁聽席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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