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D2: 冼(26) (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09:59開庭
控方申請修改第二項控罪的詳情,改為管有外有兩支火柴,內有輕質石油液體的玻璃樽,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改,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增加至19名,呈上修訂的承認事實,內容如下:
(1) 在2019年10月13日約1630時,兩名被告在荃灣華都中心1樓58號舖外
(2) 1703時被帶返警署,在1714時到達
(3) PC 14039 替兩人影相
(4) 10月13日柯醫生替PC54965撰寫醫療報告P71
(5) 10月13日1750時,梁醫生替PC13962撰寫醫療報告P72
(6) 10月13日1751時,梁醫生替PC10336撰寫醫療報告P73
(7) 10月17日1750時,柯醫生替PC50657撰寫醫療報告P74
(8) PC14039把醫療報告拍照
(9) 10月14日0349時,廖醫生替D1撰寫醫療報告D11
(10) 10月14日2029時,廖醫生替D2撰寫醫療報告D12
(11) 10月13日2137時,姚律師替D2拍照D22
(12) 兩名被告冇刑事紀錄

控方向法庭提出,反對第二被告的朋友用電腦在庭上做紀錄,裁判官指法庭無權制止公眾人士抄筆記,只係關注抄筆記只可以作自己用途,不可以提供給證人或被告,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

傳召PW1高級偵緝警員馮偉豪54965,證人更正控方他已經升級為警長,上午主要由控方主問,下午由辯方盤問,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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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警長雖然升咗職,但係Triple Hair Salon讀成Try-ple Hair 😅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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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PW1當日著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在13:40-14:00由招勁冲(音)警長進行簡介,內容為留意荃灣地鐵站綠陽新村附近,遊行集會示威人士活動,16:00時身處西樓角公園平台附近,望向青山公路南豐中心對出一帶的示威人士,見到約100人左右,全部穿黑衫黑褲,有攞雨傘工具,在青山道大河道交界用雜物堵路,六條行車線全被阻塞,16:28時留意到有警車在青山公路向新界方向,駛至大河道千色店,人群四散,留意到有兩名黑衫黑褲孭住背囊的男子,男子一身穿黑色連帽圍衣、頭戴鴨嘴帽、黑褲、灰色波鞋、黑底白圖案圍巾蒙面、黑色背囊有啡色邊,身高約1.7米。

男子二高1.7米,戴黑色頭套,只見到雙眼,黑色長袖衫、黑褲、黑波鞋、黑色背囊、黑手套;兩人一齊行,由南豐中心天橋迎面向PW1 行,神情緊張,不時四圍張望,行得好急好似搵地方,當行過PW1之後,證人尾隨佢哋,同時聯絡其他隊員,通知佢哋見到兩名男子,要求加入跟蹤,兩男子沿西樓角公園平台,行去地鐵綠楊坊,去多層停車場,荃豐中心,此時PC16552加入,最後去到華都中心與荃昌中心的連接位,二人企在華都中心商場58號舖Triple Hair Salon 後門門口,隨後男子二行入髮型屋後門,PW1通知16552,叫佢去前門防止有人逃走,約兩分鐘後,男子二出嚟,佢除咗頭套,換咗灰色T恤短褲,但仍然着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身型高度一樣,肯定係同一人;男子一入去換衫,男子二企在門口玩手機,男子一出嚟,除咗帽和圍巾,換咗件灰色T恤,深色短褲,但着同一對黑色波鞋,孭灰色邊嘅黑背囊,身形和高度是同一人,當時大約係16:38,PC 16552 & 13962到達。

PW1行向男子二左邊,出示委任証表明身分,一講完警察兩個字,男子二就用右手連打PW1 右邊眼鏡框位置三次,眼鏡脫落,PW1 試圖捉住男子二,雙方糾纏,兩人碌落地下,PW1 叫警察拉你襲警,唔好反抗,男子一曾出拳打PW1 右前臂,但被其他隊員控制住,男子二不停掙扎,PW1壓住佢上身,PC13962捉腳,招勁冲嘗試上手扣,糾纏咗約6-7分鐘,有其他同事到場,成功控制男子二,上膠手扣,PW1 因為用咗不少體力,坐低左休息檢查傷勢,發現右手、後腦、膝頭受傷,去瑪嘉烈醫院驗傷,返到總部由14039影相,洪荒呈上相片證物P75,共8張相給PW1確認。

現場還有警長51355,警員11869和6300一齊參與控制男子二,之後PW1 有向警長51355交代過程,第一次接觸男子二時佢有孭住背囊,一齊跌落地,有人搶背囊,招勁冲搶返嚟放在男子二前面,由11869搜查背囊,PW1 睇唔到手冊過程但估計係在男子二嘅視線範圍之內搜查,事後11869向PW1 講搜查到乜嘢,有防護工具、黑衫、黑褲、黑手套、彈义彈珠、汽油彈玻璃樽,控方呈上男子一和二的背囊,圍巾,手套,頭套給PW1 確認。

控方要求PW1 在庭上辨認男子一和男子二,但PW1 只認到男子二是D2,稱當日見到男子一同今日呢位先生(D1)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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