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4/2)
#雷射筆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辯在庭上完成簡述、補充呈交之書面陳詞及回應對方陳詞,重點如下

📌控方陳詞
聚焦是否意圖使用工具,引用3單案例(莊阿彩、袁國強及SHY)認為只要被告視該工具可作傷人,控方不需證明該物品意圖必然使用傷人。法庭亦可從環境證供如收藏位置、被發現時被告表現如逃走作推論。控方重申證人口供不受質疑,尤其專家證人公正指涉案雷射筆檢驗為3R級,沒有達到筆身所標示即3B級比較大傷害性。

📌辯方陳詞
引用翁偉成案例,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要視乎有意圖去傷人,舉證責任在控方。另外不認為被告有犯罪後逃走行為,截查時只是剛剛買完紅酒。庭上控方多位證人口供足以挑戰證物鏈出現被干擾問題,警方多次處理有缺失。控方陳詞有多項質疑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並非普通法精神。一如控方所指當天國慶遍地開花有示威活動,被告庭上解釋或許與正常日子狀况不同,但法庭可見在錄影會面、現場片段以及庭上自辯中,被告堅定表示沒有參加示威或意圖使用涉案工具去傷人。

法庭押後於2月24日16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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