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郭(28) #0810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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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主要理據:有新的片段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是比原審片段更能顯示案發更早時間的情況。

李運騰法官指會在裁決時才處理是否接納新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PW1指上訴人在第2次用綠光雷射筆向警察防線射30秒時並沒有任何手部動作。若法庭接納新片段,PW1的證供可信性便有疑問,他有機會認錯人,會影響定罪可靠性。此外片段顯示疑似上訴人只是站在原地,PW1指他一眼看到上訴人行為並望着她追截與新片段有衝突。

李運騰法官關注原審有沒有處理上訴人在那裏使用雷射筆。

上訴方指PW1在原審時沒有指出具體位置,在辯方盤問時亦沒有處理這議題,但新片段與疑似上訴人的衣着和描述與PW1描述的相近,以及當時疑似上訴人未被拘捕的位置和上訴人被拘捕的位置相近。

李運騰法官指法庭不能將PW1口供與未執定是否接納的片段作比對。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因接納PW1指現場綠色光較少,故把雷射筆跌落地時射出綠光作為裁決罪成的佐證,但若PW1的因辨認出錯而令證供出現不可靠,定罪會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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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理據:

上訴方指上訴人已明白刑罰上訴的風險,即法庭可以上調刑期。

上訴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案情及控罪嚴重性,尤其上訴人照射到PW1只有1秒。上訴方亦希望法庭能考慮上訴方行為及她行為的引伸後果。當時上訴人的行為持續時間短,而且當時人群開始離開,沒有因上訴人行為而有進一步行為。

李運騰法官認為若上訴人有傷人的行為,控罪將會改為傷人罪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且以當時現場環境,上訴人的行為具挑釁性,目標是令警員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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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指由於案發現場路面有不少「巴士站」的字樣,不肯定上訴人被捕的位置是否片段顯示的位置,此外片段中段的部分模糊,不能顯示上訴人的逃跑方向,加上不能清晰看見疑似上訴人的褲子及容貌,答辯方認為片段中人未必是上訴人。

答辯方播放片段,片段中可見有綠色光從疑似行人路方向射向PW1,PW2,1名不知名警員及記者。答辯方指即使上訴方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頭數秒時間沒有照射,但不能顯示出上訴人之後沒有使用雷射筆。

李運騰法官關注PW1就辨認疑似上訴人是否有誤。

答辯方認為PW1在庭上指出他看見在5米範圍內只有上訴人有他在庭上說的衣着。加上PW1表示在上訴人對警方防線第1次使用雷射筆時已鎖定視線,沒有中斷,因此沒有辨認錯誤上訴人。

李運騰法官總結答辯方立場,即PW1在開始時有沒有望錯,直到2人距離5米時才追,若視線沒有中斷,那辨認便可靠。

答辯方認為PW1不是一直盯着上訴人,但是一直沒有離開包含上訴人的視線範圍。加上髮型衣著均與PW1描述相近,因此PW1辨認沒有錯誤。

李運騰法官表示由於原審時沒有提及「巴士站」標誌的數量,而法庭亦不應靠未裁定是否可呈堂的影片作判斷,為公平起見,批准答辯方到現場拍照環境,並呈堂為新證據,亦需按程序草議動議書。

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會在下次聆訊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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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押後至3月24日1430繼續處理,當天亦不會宣判。答辯方需於2月19日前交上新證據及動議書。上訴人在侯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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