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3/1)

梁 (1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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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3

背景:
案件已於10月19日進行了一日審訊,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押後至12月14日再訊,當日審訊時,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已取得醫療報告,已披露給控方,得悉控方對醫生之證供無爭議,不需盤問醫生。醫療報告在審訊時將以65b方式呈堂。

辯方亦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選擇作供。法庭指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時可先向法庭呈上陳詞重點。

📌辯方將被告知正式醫療報告(D2/D2a 中文本)以65b呈堂

📌雙方同意事實二
2019年11月11日時間1507被告在羈押下送往東區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治,醫療報告於2021年2月5日呈上法庭。

📌被告作供
2019年11月11日被告就讀中六當天7:55上課,早上6:00準備出門行路返學,當時沿着英皇道往西灣河方向如康山道英皇道路壆坐低(律師給被告呈堂D1圖冊相片確認2020年8月18日早上0600拍攝),坐低原因只是抖下,附近除一白衫路人沒有其他人,之後打算在西灣河做運動後再返學。

突然一輛警車停馬路傍,有幾個警員跑去被告方向大概叫「企係到唔好郁」。被告受驚,在行人路全速往康山方向跑至一分岔路口轉左入小路,證人指跑時全程有兩次擰轉頭,第一次是起跑後一二秒回望,未見有人只聽到警員呼喝,第二次是轉入左邊小路前,也沒見到人,兩次均是頭轉90度回望。被告指小路有蓋範圍是沒裝燈,入小巷後見一工人姐姐扶著一婆婆慢行,自己急停但最後右膊頭也撞到婆婆身體。被告表示由見到至撞上只有一兩秒時間,曾嘗試側身在兩人中間穿過但不成功,而在接觸前雙手收埋胸前。小巷闊度只容兩人並行,當撞到人後被告停低一二秒跟佳聽到警察呼喝聲越來越近於是向前跑向盡頭即第九同十座,但最終因kick親面向地跌地上被警追上。

由於警員用膝頭壓背開始雙手反鎖上手扣,被告呼吸困難有掙扎叫不要壓他並一邊道歉。上手扣之後警員才移開膝頭並宣布拘捕。被告否認PW1作供稱被捕後說「手足唔好㧵低我」。而鎖上手扣時,一穿綠衣防暴由8座入口揸住警棍行來,跟住彼告頭右後方被棍扑了4下,並被鞋踩了一下!被捕後,警員將被告挨落牆度,跟住問取身分證。

當日送到東區醫院後有對醫生說曾被警員擊打頭部並指出位置,之後做了腦掃描,跟據呈堂報告(D2a),頭部右側和後部有2個3cm血腫🛑及發現左胸有向下壓痛。

📌控方盤問被告
被告回答雖然返學時間0755但間中也會7點前出門,當天原要著運動校服回校但自己將運動服放背囊,穿着自己衣物出門(綠色有花紋外套、深色短褲、黑色鴨咀帽及戴口罩)。被問到為何不穿學校運動服,被告回答純粹唔想着校服跑。而控方律師指被告被捕時將綠色外套反轉着,被告回答因為綠色外套個䄂好樣衰。控方再追問為何剛出門不久就要坐低抖,被告回答沒特別原因。被告同意控方指今日在庭上首次說警員拘捕時用膝頭壓着自己背脊,但被告否認控方指因參與示威堵所以見到警察逃走,而因婆婆及工人阻住於是用雙手推開及在拘捕時不合作不停踢腳,警員有叫冷靜唔好掙扎,在拘捕時候也沒有防暴打他。

📌辯方覆問
為何將運動服放背囊?打算做完運動換衫回校。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沒有其他證人,完成辯方案情

📌控方沒結案陳詞,辯方遞交書面結案陳詞並作下列口頭補充:

控罪一
PW1只集中處理被告,其他黑衣人其實沿英皇道跑沒有人進入康山花園,沒証據被吿因堵路逃走。其二被告有擰頭2次所以全速跑時未必全心注意前方,而且小巷有轉彎位再加上時發地點差唔多沒有燈光。
而被告雙手向受害人推是控方向證人指出才會有此説法。

控罪二
被告被捕後在醫院醫療報告及被告庭上作供指被防暴擊打吻合,足證被告不是拒捕。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3月19日12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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