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1/1)
👤張(19) #1111上水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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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1: 3M手套
P2: 藍色金屬鉗
P3: 黑色外套
P4: 紅色剪鉗
P5: 黑色背包
P6: 新運路附近路段的地圖
P7: 承認事實
P8: 包括PW1在庭上作標記的P6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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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的內容:
1: 在案發當日,PW2以「刑事損壞」罪拘捕被告。
2: 在案發當日,PW2在被告身上搜出P1-P5。
3: 控方呈上的P6
4: 被告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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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點:
PW1所觀察的人與被捕人是否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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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長8117)主問:

-在案發當日,PW1從通訊機收到訊息,指嘉盛苑有人把雜物丟至鐵路路軌,因此他需和隊員前往調查,他亦是警車AM8033的車長。

-在駛到新運路與掃管埔道(往粉嶺方向)交界時,PW1駛慢車輛(後面有1號巡邏車),以觀察是否有車駛入新運路,過程中發現有4人雙手前後搖有1米,2米長的鐵欄以把它拆掉,4人後來拆掉鐵欄後拾起並放在旁邊地下,PW1指他觀察這過程用了2秒。

-於是PW1把車向前駛一個短距離後落車,希望截停4人,當中3人往粉嶺方向逃跑,1人往上水方向逃跑。而PW1追逐那名往上水方向逃跑的人,當時2人相距20米。

-PW1指他留意到追至某燈柱時,該人把黑色背包丟在地上,同時間他留意到有名隊員(PW2)從1號巡邏車下車協助追截該人。後來當該人向前跑多10米因失足跌倒後,PW1與PW2聯手制服該人。

-PW1形容該人在制服過程中有爭扎及反抗,因此聯同PW2為那人鎖上手扣,最後PW2為那人鎖上手扣。然後PW1返回原本鐵欄的位置,他看到有4個鐵欄被拆並放至行人路上。

-PW1形容由第一眼看見該人直到那人被捕的過程的視線沒有受阻,光線充足,肯定是同一人,但是他表示現時未必能認出該人。

📌盤問:

-PW1形容該4人皆身穿深色衫褲,亦同意在20米外觀察4人,稍有不慎會分不清「邊個對邊個」。

-PW1同意在第1次停車時同時左方路面情況及那4人的動作,因此有機會離開過對4人的視線。

-PW1同意他與4人的距離應為40-50米而不是他開始所說的20米,但不同意20米與40米相差甚遠。

-PW1同意他對4人搖欄的觀察是在移動時進行。

-PW1同意他在第2次停車會留意後鏡和側鏡,以保安全,亦同意當時他是一心二用。

-PW1同意他在下車時會留意右方側鏡,因此視線曾離開4人。

-PW1指因那時看到鐵欄搖動加上4人郁動而推斷他們在拆欄,事實上他看不到該4人用甚麼手觸碰鐵欄。

📌辯方案情:
-PW1在下車前沒有停過車
-PW1第1次停車是在第2次停車的位置
-該人在逃跑時沒有丟低背包
-背包跌至地上只因背包從那人身上滑下
-往上水方向逃跑的人沒有參與拆欄的行為
-PW1沒有把觀察4人2秒和2者相距20米記在記事冊中
-上述2項資料第1次出現是在2019年12月13日的PW1第1份證人供詞

PW1不同意首5項但同意最後3項。

📌控方覆問:

-PW1同意不能肯定4個人的2隻手皆碰到鐵欄,只是以有人郁及鐵欄搖動以推論他們在拆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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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警員10811魏偉鋒(同音))主問

-在當日0630時,PW2收到訓示,需到粉嶺嘉盛苑執行任務,並坐1號巡邏車前往該地。直到到了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時,看見PW1下了車追逐1個人,於是亦下車協助PW1追截該人,當時2人相距30米。

-PW2表示他雖能在車上看見前方,但看不到案發經過,直至PW1向他指出何事後才了解事發經過。

-PW2指他看見該人在掃管埔邨入口附近放下背包,而且該人亦不顧警員警員持續奔跑,當那人向上水方向跑多一段路後便失去平衡跌倒,於是PW2捉住那人並由PW1協助他為那人鎖上手扣。PW2形容那人在鎖上手扣的過程情緒激動及有反抗。

-在PW2為那人鎖上手扣後,便帶那人到他放下背包的進行搜查工作和核實身份,然後以以「刑事損壞」罪拘捕那人。

-PW2形容在追逐過程中有留意那人,沒有途人影響觀察。他最後在庭上認出被告人。

📌盤問:

-PW2指被告人的手一直戴著手套
(*)PW2一度將手套和手䄂弄錯,令他被黃官訓斥😐

辯方案情:
-被告的手套一直放在衫袋
-被告沒有把背包放下

PW2不同意上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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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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