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李(19)

上回審訊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士巴拿和螺絲批)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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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被告在上水一帶燈柱eb1771管有1扳手1螺絲批(*抱歉,蘇官沒有說出具體地點)。

辯方同意,警員截查時被告搜到有以上的物品。辯方的爭議點在於被告管有2物的意圖,另外爭議2方面,包括a. 法律上對於意圖襲擊的定義?是否指向非法用途;b. 無論如何,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有意圖作出破壞。

對於辯方認為法律觀點上的爭議,即第17條並非無限擴闊,在1984年修例時,整份文件並沒有講述為何刪除’such’一字的原因?把「意圖將作該等非法用途使用」中的「該等」剔除,本席接納控方的說法,否則其修改全無意義。因此,本席裁定現時的條文合理。

審訊中只有一名控方證人,即截查被告的警員。事實上雖不能確定截查被告時的行為但當天附近有示威活動,當時全港各區號召大三罷,有大量的示威者聚集,有人拆除欄杆進行堵路,有人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作指揮、通訊的角色,有人穿備頭盔和護目鏡,以阻擋流彈和催淚煙的傷害,也有人蒙面等。雖然本席認同以上的物品也有其他合適的用途,但被告身上有齊所有的物品,可見他一早準備參與非法行動。

參考了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本席肯定被告故意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出破壞,因此宣布控方成功舉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補充,根據上訴庭,梁有勝一案作案例,螺絲刀可以入侵別人的住所;扳手可以打向別人的頭部,造成傷害。)

控方申請證物 1,5-18歸還予被告;2-4充公;19-21 則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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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20歲,沒有案底,因為媽媽身體狀況不佳所以輟學照顧,希望案件結束後能夠重回校園。

關於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告認罪,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實際使用過,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它干擾他人的行為。被告因為對於法律的無知,不知道要持有牌照才可以攜帶。參考大多數案件都是以罰款的方式處理案情,希望法庭能夠考慮。

關於控罪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情方面,控方沒有指控被告實際上有參與過剛才法庭提及的活動,雖然法庭經過審訊後認為被告有意圖而裁決罪成,但沒有一個基礎證明被告參與活動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審訊期間,控方證人也表示當時只有堵路的行為,沒有其他暴力的事件和衝擊出現。此外,同類案件中,本案的嚴重性偏低,現呈上一系列的求情信。

在被告信中看到他關心社會,深深明白表達意見要用合法的方式,承諾不再重犯;哥哥一直陪同被告上庭,形容被告有夢想,從來不用家人擔心,即使面對著不同的難關,也會積極面對;朋友表示被告對社會關心,對自己的生活也有規劃,十分關心家人,性格成熟;雇主和上司形容被告有責任心,為人正面。知道被告關心社會,案件中受氣氛影響,已有反省,願意繼續聘請被告,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改過自新;中學校長、老師對被告嘉許很高,認為其本性並非如此,只是用了不恰當的方法表達,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

辯方表示20歲的年輕人,面對2項控罪,已經有十分大的打擊和教訓。信件中,被告也明白要用合法方式去表達訴求,重犯機會低。雖然經審訊後才定罪,但希望法庭能夠為其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式的處罰,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按:因辯方與法庭的時間表未能互相遷就,蘇官表示星期六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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