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答辯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
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
案件其後押後至2021年1月8日以待辯方作出有關「永久擱置聆訊」的申請,但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有關申請,被告須於2021年2月5日進行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共三名證人,其中一位為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其身份及報告呈堂性),沒有會面記錄。

辯方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沒有片段需要呈堂,暫時未有承認事實,但控辯雙方不爭議口供/警誡供詞,認為一天審期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形式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