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陳皓桓,張文光,趙恩來,鄒幸彤
朱凱廸,何俊仁,何桂藍,何秀蘭
郭永健,黎智英,李卓人,梁凱晴
梁國雄,梁錦威,梁國華,梁耀忠
麥海華,岑敖暉,蔡耀昌,尹兆堅
黃之鋒,胡志偉,袁嘉蔚,楊森
(抱歉,唔清楚被告順序)

控罪:
(1)D1-13非法集結
(2)D1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3)D1-3/5-24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8-22即: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有意認罪‼️

5人將於2021年4月30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作輕判求情,預計聆訊時間約上半晝。

郭官問及為何最初以傳票形式提告?控方回答考慮到人數等各樣因素決定向各被告寄出傳票而非動員執法人員上門會較適合。

郭官指區院處理傳票好少見,再問及將此列案件轉介至區域理由?控方啊指有被告可能會有重要法律爭議,但上述都沒有超越裁院判刑上限。郭官追問有否其他理由?控方回應指有一籃子因素、各式各樣都有。

郭官直言「你要明白我地區域法院都唔係冇乜嘢做」,又指區院被告可以申請法援,區院法援成本較裁院當值律師服務成本高,「呢啲都係納稅人嘅錢嚟㗎」。「咁大單案擺上嚟區院審,無可避免會長咗,公帑開支都多咗,呢啲都係我地應該要關注嘅」。

郭官留意到有意認罪的五人被控告參與非法集結,沒有煽惑、沒有舉行,只有參與者角色;問及其有否與其他被告有同樣的法律爭議?控方得悉沒有。郭官提出此五人沒有上述爭拗,是否可能留返裁院做?控方坦言「我自己冇經驗上咗區院嘅案落返去」郭官提到根據佢嘅research,交還裁院處理案件須由檢控方提出並由法庭批准,但法庭沒有權力要求調動,應是按照《基本法》第63條(即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方應被賦予有自主權、酌情權。「我地應該尊重你地嘅酌情權,既然有咁大嘅酌情權,我都期望你地好理想同好合理咁運用你地嘅酌情權。」唯控方認為既然所有文件和材料已存檔區院,留待區院處理答辯即可,相信需時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以上24人除黎智英、黃之鋒及胡志偉外,其餘維持保釋。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