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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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25)

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上回裁決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2853
上回判刑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8

案情:被告為某一診所助理護士,在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在其Instagram 賬戶發佈一張截圖,內容有一名警員(PW1)的個人資料:出生日期、姓名、身分證號碼和電話號碼,被另一名警員(PW2)發現,並通知PW1,PW1在下午去診所跟進,被告僱主(PW3)在得悉事件後,曾代表被告向PW3道歉,和承諾解僱被告。

📌辯方補充陳詞:
辯方已遞交陳詞大綱,就陳詞補充方面,第一點希望法庭考慮量刑起點問題,上次法官大人明言就控罪嘅量刑起點為9-12個月。係書面遞交嘅陳詞中,提及一個案例,當中牽涉警員起底,被判監18個月。係高等法院嘅警員起底資料嘅案件被判21-28日監禁。係書面陳詞中提到嘅區域法院一案中,牽涉嘅受害人為20多位,以及案中嘅被告人係有預謀,而且牽涉受害人多,即使當時區域法院亦不接納原因係出於衝動犯事。

回到案件,涉案起底嘅貼文係喺私人社交媒體上,而被告亦係出於衝動。貼文出現喺社交媒體上嘅時間只有一小時多,進一步外洩風險相對地低。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就案件考慮禁制令因素後,其後只係判刑18-21日。

因此希望法庭若考慮監禁的話,可以調低量刑起點至3個月,令被告未至於前途盡毀。
上訴庭亦表示,社會服務令可以協助被告更生,以及社會服務令係一段一定嘅刑期,因此希望法庭繼續考慮。

📌求情因素:
第一點:喺背景報告當中可以見到被告係十分後悔,而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80小時社會服務令已經足夠,如此正面嘅報告十分少見。

第二點:被告嘅悔意非常非常強烈,係同類型案件非常少見。喺案件中,被告係主動刪除社交網上嘅貼文,其後亦主動向上司自首,拘捕時亦向主動警方招認,承認案情,配合警方執法。

第三點:被告不斷主動尋求方法,透過電話短訊等,以及上次喺法庭上嘅公開書信向受害人道歉。事發是2019年8月,被告人一年後被起訴,辯方大律師指當時已經跟進被告案件,呢段期間被告日漸消瘦,而且患有抑鬱症,還押前有定期食藥。被告心裡一直感擔憂及困擾。

被告嘅志願係做一名幼稚園教師,求情信中唔同人士亦都有提到。家人亦非常支持,並知道被告非常後悔。還押七日期間,被告親自手寫左一封信俾法庭,辯方大律師指自己睇嘅時候亦不禁動容。

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有exception嘅求情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或者較短嘅刑期監禁。

📌嚴官判刑:
先前控辯雙方已經提交文件協助法庭。辯方大律師嘅求情以及被告本人嘅求情信都係本席預計之內。而本次案件判刑非容易嘅案件。嚴官先表明案件將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刑原因:
案件中被告被控「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被告承認控罪。本席首次處理與本案背景類似嘅案件。被告人認罪時已經為佢索取背景報告以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係上次庭上亦明言所有判刑都係考慮之內。

本案涉及公眾利益以及個人誠信,本席認為需要9-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先前嘅社會服務令報告中表示合適,其後法庭需要控辯雙方提交文件協助,辯方申請押後,本席取消擔保。

被告人由2013年於涉事診所公司工作,所有員工都應該知悉診所電腦內,病人資料只可以供內部查閱。本案中PW1 PW2均為檢控人員。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從醫生及受害人嘅談話中得知受害人職業為警員,其後被告人透過診所電腦系統查閱受害人資料,並將螢幕上受害人嘅個人資料拍照,後將相片上載到自己Instagram戶口上。同日PW2通知PW1,PW1因自己被起底而報警。被告當時多次自願向PW1傳短信表示道歉,警誡下承認控罪。被告上載相片後一個小時刪除,警方嘗試復原但失敗。

📌上訴庭沒有量刑起點
就控罪一:電腦係依家日常生活經常都會接觸到。而電腦使用嘅系統內都會有重要、機密檔案以及受到保護嘅資料。但往往當資料被披露時,好多時候都係受害人受到傷害後先會知道。

本案需要考慮到公眾利益,以案例-譚熙論(?) 一案為例,指出案情除非非常特殊,監禁式無可避免。另一案例中,被告未獲授權披露他人資料,結果係合共9個月監禁。就陳景僖一案,案中被告被控三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以及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案件發生時份2019年9月份,當時社會上發生社會運動,該案嘅裁判官指被告不但違反誠信,而且案情嚴重,對執法者構成嚴重心理影響,亦令無辜家屬造成極大心理困擾,認為需判處阻嚇性刑罰。陳景僖案中,被告係一間電訊公司嘅職員,案中發佈左28個警察宿舍地址、20名現職警務人員及6名警員家屬嘅個人資料,總刑期兩年監禁。

本案被告係診所清楚知道資料只供內部使用。雖然被告係本案中犯罪目的非金錢利益,但係社會大環境下,而且貼文上有「死黑警」嘅字句。如果案中係有證據或財務上嘅得益,呢個將會係加刑因素。但本案中只係ig戶口,警員心理陰影亦較輕。

依家身處社會電腦及手機非常普及,資料一經轉發並不會知道傳到邊個手上。任何人個人資料都涉及公眾利益。2019年9月多名警員因起底情況而造成實際心理陰影,法庭亦因為情況嚴重頒佈禁制令。法庭知道需要評定PW1承受嘅風險。被告承認案情,PW2將截圖傳送俾PW1嘅速度非常之快。即使被告可以刪去自己社交戶口,相片轉發速度無從估計。受害人嘅職業關係有被牽連,而佢嘅風險係由被告一手造成。

其他案例中違反禁制令監禁係唯一選擇,但最後亦有緩刑選擇。案件係涉及違反誠信、不誠實使用電腦,以及涉及轉發,本席認為參考案件後,考慮到公眾利益以及受害人嘅風險,認為兩項控罪需要9-12個月刑期。但本案只係涉及一位受害人、沒有精密計畫。被告案發時24歲,被告初犯,被告應該已經可以預計得到後果會點。雖然被告係Instagram刪除左有關嘅貼文,但被告係一名老師,明白任何方式表達意見但傷害到他人就係唔應該。

被告聲稱係俾社會氛圍影響,喺朋友提醒下亦立即刪除 ,但亦保留同PW1嘅聯絡方法。背景報告中,見到被告想成為幼兒教師。之前求情嘅時候,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係照顧爺爺嘅人,但背景報告中沒有提到被告係爺爺嘅照顧人,因此呢個並非減刑因素。被告人努力工作生活,一直以黎操行優良,同家人關係親密,亦獲僱主稱讚。被告因為本案失去工作。報告中被告顯然非常後悔,感化官亦認為社會服務令適合。本案當日已經承認犯錯,被告亦符合社會服務令要求。

就社會服務令係咪適合交替監禁刑罰,控方就判刑選項指出判刑考慮,第一係非監禁是否合適,若不適合嘅話只可以選擇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曾指出,初犯者若監禁以及需要服行刑期,初犯者或者會對社會不滿因此重犯。

社會服務令240小時係一段長嘅刑期,本案有認罪扣減,亦有減刑因素 。被告一直遵從自己規劃嘅人生努力,相信監禁會摧毀被告人嘅前途。七日還押已經俾到被告深切反省嘅機會,相信被告已經徹底知道並不可以肆意傷害他人 。因此考慮所有相關情況,認為社會服務令240小時係合適。

總刑期:兩項控罪分別判處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按:手足聞裁判官判刑時不禁落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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