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3/2]

👤李(1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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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被告作供問題稿

📌背景
案發時,被告為學生,就讀於國際廚藝學院。事發當晚,他與朋友到油麻地食飯,再獨自到現時點及信和逗留至9點半,行往太子方向搭車回家。途中,他停在康民角公園休息,忽聞公園外有噪音,後在公園外的行人路,看見警民對罵。

他拿起手機攝錄,但忘記將手機調校至錄影模式,故只拍到一張相片。不久,有警察衝入康民角公園,被告轉身繼續攝錄,此時被人從後大力撞倒;為了保持平衡,他雙手伸前,不料頂到右前方一名穿綠衫的男子。站穩後,他發現綠衫男子似是警員,便轉身離開,卻在謝瑞麟門外被警察壓倒。

📌環境
被告先在證物D1的環境相片上辨認出自己的位置,再指事發時,自己附近有二、三十人,他們都在康民角內及附近。事發後,這些人仍在差不多的位置。

被告在庭上示範自己如何失平衡、雙手捉住手機、頂到右前方男人,後再企穩。

📌關於證據
被搜身時,被告被搜出一個口罩。他解釋,廚藝學院要求學員戴口罩保障衛生,該口罩是自己忘記丟棄而放在褲袋。

辯方展示控方證物P3,為被告的警誡供詞。第三頁上錄有:「對唔住呀阿sir,自然反應推咗你一下,畀次機會啦。」被告說明,「自然反應」指的是自己不想受傷,用雙手頂在前面、很快縮手的動作。而此處用「推」字,是因為警員簿錄時說自己「推了他一下」;被告認為「當時嗰個勢、同頂落佢嗰個動作」與推雷同,便沿用「推」字。


控方盤問

被告首先指,不知道自己撞到警員時,他是正跑動抑或靜止。

控方質疑被告不應手持手機,而不知自己沒有成功錄影,被告解釋,手機上的錄影和拍照功能差不多,不覺自己沒有把拍照界面「碌」到錄影界面;加之自己不是全程留意手機,在確定自己拍攝的方向正確後,便沒有理會畫面。

被告稱,自己見警員衝入公園,「有啲驚」。控方質疑他「驚咩」,他指警察頗惡,又不知警員突然衝前的目的。控方又問,為何被告再撞到警員後立刻向後離開,被告憶述:「因為嗰時個社會狀況,個警察嘅印象唔係咁好。」控方駁指現場有人可幫忙作證,被告卻認為:「噉,警察,有時候都唔講道理㗎。就算有(人)做證,噉你都係俾人打㗎。即係就算有人幫你做證,你都唔會保證佢會唔會激動得滯打我,噉我都唔知。」

控方問及案發當日,被告為何不坐信和門口的巴士回家。被告表示當天彌敦道封路,無車通行。控方又懷疑,被告行到太子不是為了乘車,欲到土瓜灣,而往太子方向走是不合理。被告回應,彌敦道往尖沙咀方向「有條斜坡,大斜坡」,「我好唔中意行嗰度」,才走向了太子。

控方指出,被告從未被撞到失平衡,推撞警員的動作亦是有意為之。


辯方覆問

被告澄清案發時自己的位置、彌敦道的交通狀況、對「撞」字的定義。他補充,從後撞到自己的有機會是控方第一證人,因他感到被圓盾撞擊。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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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第一證人供詞不合理
辯方直言證據零碎,控方案情簡單:指事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一有身穿白衣的男子形跡可疑,向鴉蘭街公園逃跑。警員欲追,被一群人阻止;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公園時,感覺被推一下,但不知是誰人推、如何推,只在轉頭一刻,看見有人向後走,便認定是此人推他。

據控方證人的證詞,自己被推時,身邊一至兩米內有二至三十人。雖他指自己因為被推撞,而失去對白衣男子的視線;但他同時確認,當晚發生警民對罵的情況,而在此時,整個小隊應已丟失白衣男子的蹤影。

從證物影片看來,在事發前,警方有整整30秒可進入鴉蘭街公園,而非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小隊是因受阻截才無法前進。在片段中,警長39076曾指著荔枝角道長達幾十秒,控方第一證人聲稱自己在這段期間正「觀察白衣男子」,辯方質疑其沒有選擇進入公園、追捕男子,乃不合常理。

📌控方證人說法有重大出入
控方第一證人聲稱被推事件發生於自己混入人群、跑入公園,試圖追捕白衣男子之際。然而,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指警員被推時正望著人群戒備,又清晰確認其並非正在跑入鴉蘭街公園。兩者說法恰好相反。

控方第一證人不只一次指自己的左上身被推撞,事發地點在康民角近彌敦道燈柱附近;控方第二證人卻指,事件發生在康民角雜物兩米外向彌敦道方向。

📌控方第二證人不可信不可靠
案發一刻無片段錄到,控方第一證人亦承認沒看見自己如何被推。完整的事件經過似乎只能依賴控方第二證人的說法,但其仍是不可信不可靠。

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紙及主問證供上,從來未提供「推人男子」的位置;她受盤問時,又同意案發時,自己附近有二、三十人,行人路上有不止一名警員。主問時,她卻力稱自己清楚目擊推人事件的原因,是被推警員附近無人、暢通無阻。這不但與她的主問證供相反,更與控方第一證人(自己身旁兩米內有行人)的說法有出入。

控方第二證人又指,自己對推人事件的觀察短暫,只有一剎那。她不知道「推人男子」為何會出現在該處,甚至看不清楚他的衣服顏色。

📌被告作供 說法清晰合理
在缺乏客觀證據、控方兩位證人的觀察皆不可靠的情況下,案件證供近乎單對單。被告今日作供,對自己為何向前伸手、如何頂到前方綠衫人士,說法清晰直接,簡而言之唯「無心」矣。

就著被告為何在警誡供詞中使用「推」字(「自然反應推咗一下,畀次機會啦」),被告作供時指回想事發情況,認為自己去勢的確是往前跌,手部確實有接觸警員,便為此道歉,說法合理。

📌總結
宏觀看來,當晚鴉蘭街相當混亂;面對侷促的環境、眾多的人數、突然衝入的警員,被告人被撞到,而衍生之後的情況,有機會「確有此事」。

控方證人的供詞均有不合理之處,二人之間有關鍵出入。無論控方案情推演到多高,控方第二證人的觀察,也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推」的動作曾出現;不能證明被告人確實是「推警員」者,亦不能排除此接觸並非故意。

基於以上各點,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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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月1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被告保持原有條件擔保。

(*手足落樓時注意正門有好多c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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