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撮要)
辯方關鍵爭議點:
1. 雷射筆的證物鏈
2. 專家證人沒有醫學資格,不能說明雷射筆可用作傷害人體
3. 被告意圖用雷射筆傷人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就第一點:各名證人忘記有沒有將雷射筆放入小袋,但一直有放在大膠袋內。雷射筆不是粉末,不會沾染其他物質,即使沒有用小袋裝住亦不會影響其本質。PW4 PW5曾經同時間接觸本案及另一案件的雷射筆,但他們可以清晰地說出兩支筆的不同之處。PW1制服被告時他背著背囊,背囊有拉鍊,直至PW2在警署檢取證物前,被告一直攬住背囊。整個過程警員是一對一處理被告的證物。辯方亦指控警方違反警員通例,例如被告的電話沒有用貴重財物袋裝住、搜身過程沒有兩位警員陪同。但電話不是本案關鍵,亦沒有爭議。警察通例不是法律,只是行政命令,有案例指出即使警察因為沒有跟隨通例辦事導致錯漏,亦不代表證物鏈斷裂,須由陪審團作事實裁斷。PW2對被告搜查時,電話和雷射筆是一拼搜出,被告必然知道自己管有該雷射筆。

就第二點:辯方指稱只要懂得英文,任何人都可以從IEC60825作出和專家證人一樣的推論。法庭認為辯方忽視了他擁有的學歴、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可正確應用此國際標準。此標準已在各個法庭及案例多次引用,多個國家亦有使用此標準。專家證人在測試雷射筆功率的過程及理據清晰,法庭接納他的意見。

就第三點:法庭根據他在背囊的個人物品的性質、身上的裝束和裝備,被告必然知道當時現場會有衝突,當時現場是PW1見到他在示威人群內,向他發射了5發胡椒球彈才把他制服。辯方陳詞內提及即使他有參與示威,亦不代表他有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可能只是希望用來干擾警方工作。但若只是要干擾,為何要帶備有Danger字眼的3b級雷射筆?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意圖用雷射筆傷人,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是單親家庭,和媽媽姐姐同住。媽媽早前有病患,因姐姐要工作養家,被告負責照顧媽媽,亦同時兼顧學業和兼職。

有多個界別人士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包括被告的家人、中學老師、大專導師、義工機構的職員、僱主和同事、小童足球班的家長、被告朋友等等。被告家中背景可能不是很好,但他亦沒有怨言,正面面對人生;他是個孝順的兒子,有責任心及承擔;在中學品行良好,有多個優點;他亦長年熱心義工工作,樂於助人,善良正直。他亦希望成為一名社工繼續幫助他人。

案件中沒人受傷,現場亦沒有重大衝突,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希望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押後至2月19日12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手足進犯人欄前向旁聽席飛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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