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4/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5/2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0 開庭

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 作供完畢,證人是小隊主管和案發現場主管

PW7 偵緝警員 9865 古志宏 (音) 作供,證人協助拘捕D1 和搜查背囊

16:2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月8日 10:00 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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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12:55~14:32休庭

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播片《今日荃灣》00:50~01:02,見到PW6 打人動作,@00:51 PW6 同意無手觸到短褲,@00:55有一隻手揸住褲內則底部,PW6 指在片段前有其他動作,先觸碰到下體,再拉褲腳,打咗佢塊面三拳,同意律師所講係有用力嘅。

播片《喬裝警見工》01:10~01:20,同剛才片段同一現場,@01:12無手,@01:15有手,同一時間揮拳,律師向裁判官申請,以下問題對證人有自招入罪可能:
(1) 指出當時無必要打D2 -> 唔同意
(2) 指出非法襲擊D2 -> 唔同意

PW6 右手手腕受傷紅腫,有去睇醫生,無同醫生講下體被且痛,因為之後已經唔痛,而且怕尷尬;唔同意律師指傷勢係因為打D2造成,唔知點樣造成。

證物有其他警員處理,唔知有無攞晒出嚟,被告被帶離場時無留意佢哋身體狀況,因為要安排其他同事工作,要顧及同事安全,已經安排51355處理,之後就無特別留意。

當晚在1167室落口供和補録記事冊,在1167室內有其他警員做緊同一樣野,有5-6名,無問佢哋進度,唔同意律師指有傾有講。

📍D2律師盤問:
指出PW6口供紙無寫54965搭D2膊頭,當時唔係諗唔到,會唔會因為近日54965要上庭先作出嚟?PW6 當然唔同意,又指口供紙寫打右邊面,幾時拆寫右眼,係相同意思。

庭上口供承認被揸下體,口供紙無寫,因為睇醫生尷尬,唔想俾佢check,律師指PW6在主問時都無講,現在係自圓其說,轉口供係想加重某部份,PW6 當然唔同意。

律師指出除非D2受特別訓練,否則好難打出三拳,反而D2返到差館被毆打,PW6 唔同意。

⚙️控方覆問
PW6 同意片段影到踢背囊向D1,但否認插裝嫁禍,無印象點解咁做,講唔出原因,腦海中無印象,不是蓄意去做。

傳召PW7 9865 偵緝警員古志宏 (音)
⚙️控方主問
10月13日便衣當值,與51355和11869同一小隊,14:30到綠楊坊南豐中心一帶巡邏,16:38收到通知去華都中心支援,穿過荃豐中心,在16:43去到華都後卷,見到有大約30人在圍觀叫囂,見到新界南同事正進行拘捕,與兩名疑犯在起下糾纏,一個近圍牆,一個近髮型屋,當時未成功上到手扣,決定協助近牆嗰邊同事,後知係D1,佢雙腳不停踢,上前撳住,警告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無停止,用警棍向大肌肉揮動(按:實情係打大髀),最終在12979協助下鎖上金屬手扣,扶D1起身,10336向PW7 指剛才D1撳住個背囊,PW7 打開做快速搜查,搵到兩支思疑自制汽油彈,一支40 cm鐵錘,將情況講俾12979知道,17:00時12979拘捕D1,D1雙腳發軟向正前方趴低,PW7和12979扶佢起身,問佢可否繼續行,D1答可以,17:03 D1被帶到西樓角道上警車UK2147,17:10 到警署,17:14 帶D1去見值日官,展示相關證物(期間證物都係由PW7 保管),到5號會見室,17:32 在D1面前搜查背囊。

控方想PW7 確認背囊,遭受辯方反對,反對PW7 暫時離席,辯方向法庭申請,要求PW7 先描述背囊,如果講唔出就唔應該呈堂;15:40-15:50 小休。

主控要求PW7 在庭上辨認被告,D1被認出;PW7 描述即場檢取的背囊是黑色,背面都係黑色,拉鏈啡色,控方申請將PP1 轉為P1;12979亦在5號室內,搜到兩個密實袋,其中一個有內藏液體玻璃樽,有橡筋綁住一條白色棉花條;另一個有玻璃樽,入面有液體,有一條白色棉花條,一塊黃色布,一支火柴,幾條橡筋;證人確認P69中的相關相片。

控方展示PP2給PW7辨認,因為內裏有3個樽,辯方爭議邊個打邊個,控方解釋是政府化驗所把3個樽放埋一齊,現階段不宜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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