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2/2]

雷 (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審訊進度:

DW1 (被告人妹妹)作供完畢
盤問內容將不日於本直播作更新。

辯方就案件進行結案陳詞,以下為陳詞(節錄)。

(一)雷射筆用途的合理推斷
辯方指出,控方並未有挑戰其案情。雷射筆是在被告的袋中找到,而非其身上搜到。而在整個案發過程之中,未有其他人見到被告本人嘗試使用雷射筆指向任何人,包括警員。可見案中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用雷射筆襲擊他人。
雷射筆不是只可用作傷人等非法用途,其亦可作其他合法用途。以被告為例,他在工作方面(測量員)也有需要用到雷射筆。因此被告管有雷射筆而用作傷人,並非其唯一的合理推斷。

(二)PW2 證供之可信性
辯方引述 PW2 所指出,PW2 只是因為在追捕黑衣示威者時,跟據被告身上的「黑衫,黑褲,黑框眼鏡」才將被告鎖定。辯方質疑使用這標準,是否能夠確保 PW2 所鎖定的就是被告本人。此外,被告當時未有用面罩遮蓋自己的面容,但是 PW2 當時確實是不能形容到被告的臉容。
而當 PW2 被問及截查被告時能否知悉被告有否傷人意圖的時候,PW2 答「我都唔知佢嘅諗法」,可見 PW2 也不清楚被告人當時的想法,而被告當時手上並未有持有任何東西,可見被告人未必更甚不會有意圖使用雷射筆以傷人,更何況是一場可能正在發生的非法集結。

(三)辯方案情及總結
被告與 DW1 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的片段吻合。DW1 能說出自己當日的衣着,並提供了實物(P8-P10),而相關衣物也是跟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互相吻合。兩人證供在控方盤問下不受動搖。因此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作供。
若法庭未能接納辯方案情,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控方亦未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用作傷害他人。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理應被判罪名不成立。

審訊結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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