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李(21) #0929銅鑼灣 (原案A2)

控罪2: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控罪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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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意向:

控罪2:不認罪,但承認非法集結
控罪3:不認罪
控罪4:認罪
控罪5:認罪
控罪6:認罪

被告人需就控罪2和3面對審訊。

辯方指若A2連同A1一同審訊,3天審期並不足夠,建議押後提訊至3月11日1430,辯方在此期間會出信予A1,希望他們能出席提訊並重新排5-6天的審訊,若A1不能配合,A1的看法會以書訊方式通知法庭。

👨‍⚖️ 高官詢問控方是否不接受被告只就控罪2承認非法集結的條件。

控方指需時考慮。

被告在此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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