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裁決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裁決理由
案發當日PW1 警員26450收到接報指屯門公園有公眾地方打架事件,到場調查。有人向PW1指出涉案人士所在地方,PW1見到3名男子,其中一名穿白衣,追截他上天橋,及後在巴士站把兩名男子截停,一名為被告,另一男子經調查後獲放行。

PW1在被告袋中搜獲一把鎚子,被告表示鎚子在置樂購買,但無收據。PW1在庭上觀看片段後承認有提及地盤。

李官認為證人誠實可靠,在庭上如實作供。但考慮該兩人無故停下,可能因為被告衣著與逃跑人士相似,不肯定被告是否PW1從屯門公園開始追截的人。

該鎚子不是新的鎚子,被告不是在工作中,但考慮該鎚子無被遮蓋或包裝,傷人不是唯一推論。現場亦無示威。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認為被告沒自招嫌疑,亦已向PW1嘗試解釋管有鎚子的原因,但PW1無記錄下來。李官認為市民不應無緣無故帶刀或士巴拿等工具,而被告聲稱鎚子新買,卻無單據。李官最後指出若容許市民無緣無故帶該等工具,「社會會好亂」,不耐煩地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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