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5] #暴動

~以下補回11/2的審訊內容~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PW1 警員11067 蕭小虎及PW2警員12592林捷庭(音)作供完畢,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16日1000區域法院續審,屆時將就著被告是否需要答辯的事項作出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此部分為PW2 警員12592 林捷庭(音)作供及中段陳詞🌟

PW1作供按此👈🏿

🌟控方以65B呈遞PW2口供,呈堂為證物P14,並於庭上讀出。🌟

2019年9月1日1800時,PW2就一宗在同年8月31日1900-2000時在銅鑼灣位置發生的群眾聚集事件回口供。PW2現為反恐特勤隊第一行動隊的隊員。
2019年8月31日,PW2當值為特別戰術隊伍(aka畜龍)。1945時在力寶中心與???機動部隊第二梯隊往銅鑼灣方向掃蕩。
去到波斯富街及軒尼詩道交界時,看到前方SOGO有大量示威者聚集,目測約200-300人,他們聚集並堵路。
PW2當時在電車站位置,繼續向銅鑼灣方向掃蕩時,有示威者向其位置投擲兩個汽油彈,該汽油彈在其身邊爆開,PW2逐向前追截。
期間在軒尼詩道505號(中國銀行)外看到有身穿特別戰術小隊服裝的隊員(PW1)正在把一名示威者(被告)控制在地上,於是PW2上前協助。
其將被告按在地上並控制其手,讓PW1為被告扣上膠手銬。被告約 1.7米高,當時頭戴黃色頭盔、護目鏡,身穿黑色衫及黑色褲,並背有一個深色背囊。2020時,PW1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PW2協助PW1把被告押至警察防線內。2028時,在警車AM8316上把被告交給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的警員33513,PW1、2之後繼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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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2🌟
🌫盤問PW2的稿件🌫

辯方問PW2在電車站的位置被掟汽油彈(第一次汽油彈襲擊)直到見到PW1制服被告期間,有否見到任何汽油彈,PW2表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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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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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就是被告與另外三人在軒尼詩道一字排開,並對PW1投擲汽油彈,這大概係20時24分23秒之後的事,控方的證據就只有PW1的證供。 但,在證物D2(中國銀行門外的閉路電視)很清楚見到PW1在軒尼詩道向前推進至到他所指的相關路段(相關路段即中國銀行外)時,馬路上根本沒有人呢。沒有人一字排開、看不到有任何汽油彈爆開,而這些片段本身都是控方的未被使用材料。可見錄影片段與PW1的證供完全是兩回事來的。控方證據薄弱,因而希望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汽油彈被拋出不一定會爆開、著火。姑勿論如何也好,被告被捕的情形很清楚。 因而,法庭應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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